如何判定賭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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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賭博發生的借款,對方對方除了說明是賭博以外,一定沒有辦法證明將借款什麼時候交給你的,你就答辯對方沒有實際履行借款合同,沒有實際將款付給你。

這就是二選一的題,賭博法律不支持;借款又沒有實際發生。無論對方怎樣說,都是對你有利的,所以法院會判決你勝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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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而產生的債務可以因當事人因賭博過程中債務產生的方式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兩種:一是賭博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賭博輸贏沒有實際現金支付,輸家向贏家以欠條方式確認的賭博債務;二是賭場中莊家或者專門放高利貸牟利的人(俗稱“放碼人”)向參與賭博的人員發放借款,借款人向他們出具借條而產生的賭博債務。賭博債務關係的表現形式也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等書面形式,但與正當的借貸關係相比有很大的區別,如借款用途可能為隨意編造,利息約定可能大大超出同期銀行利息,最主要的是往往沒有實際借款的交付,如借款人在賭場中得到的只是代表一定數額金錢的籌碼,而不是法定貨幣,如筆者辦理的周某申訴一案中,周某向張某出具10萬元借條,而實際得到是隻能在該賭場使用的代表10萬元賭博籌碼的兩副撲克牌。一些以欠條為表現形式的賭博債務往往是由以前賭博債務的高額利息形成的,如上述案例中張某訴稱周某分兩次借其20萬元,實際上週某所借10萬元籌碼輸光後無錢償還,一個月後張某追討時強迫周某打下10萬元利息的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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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與賭博債務的區分

1、民間借貸關係是指當事人一方按照約定將一定種類和數量的貨幣轉移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後返還貨幣的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係,這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民間借貸關係通常以借款合同、借條等形式來體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對自然人借款,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約定形式。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實踐性特徵,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最主要的特點是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2、賭博而產生的債務可以因當事人因賭博過程中債務產生的方式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兩種:一是賭博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賭博輸贏沒有實際現金支付,輸家向贏家以欠條方式確認的賭博債務;二是賭場中莊家或者專門放高利貸牟利的人(俗稱“放碼人”)向參與賭博的人員發放借款,借款人向他們出具借條而產生的賭博債務。賭博債務關係的表現形式也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等書面形式,但與正當的借貸關係相比有很大的區別,如借款用途可能為隨意編造,利息約定可能大大超出同期銀行利息,最主要的是往往沒有實際借款的交付,如借款人在賭場中得到的只是代表一定數額金錢的籌碼,而不是法定貨幣,如筆者辦理的周某申訴一案中,周某向張某出具10萬元借條,而實際得到是隻能在該賭場使用的代表10萬元賭博籌碼的兩副撲克牌。一些以欠條為表現形式的賭博債務往往是由以前賭博債務的高額利息形成的,如上述案例中張某訴稱周某分兩次借其20萬元,實際上週某所借10萬元籌碼輸光後無錢償還,一個月後張某追討時強迫周某打下10萬元利息的欠條。

二、審查認定是否賭博債務應注意的問題

1、要充分認識賭博債務隱蔽性,全面審查核實證據。由於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為,行為人輕者要受到治安處罰,重者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沒有人公開以此為由發生債務關係,行為人往往以其他正當理由確立債務關係,其表現為賭博債務往往有借條、欠條等存在,債權人也以此作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主要依據,隱藏在借條、欠條背後的事實很難被發現證實。因此,在審查證據時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全面審查核實證據。按照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對借條、欠條所表現的內容進行審查。

2、要充分理解債務人的處境,確保被告行使訴訟權利。作為被告的債務人往往是沉溺於賭癮不能自撥,或債臺高築,長期在外避債,害怕債權人的追討。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往往不能直接送達,經公告送達後被告也往往避而不見,不答辯,不出庭,或者雖然出庭應訴,但是由於本身訴訟能力差,無力尋求法律援助,不能正確有效的行使答辯、舉證及質證的訴訟權利,造成原被告雙方實質上訴訟能力的巨大差別,不能形成有效的對抗和協同,不利於案件事實的真實重現。另外,由於訴訟中最重要證據“借條”、“欠條”一般不會註明債務的賭債性質,原告方並不會對“借條”、“欠條”以外的事實作過多陳述,而參與賭博的人又往往不願意出庭作證,被告除了自己的陳述幾乎不可能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的賭博性質。因此,對被告提出的異議要認真審查,對被告提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而請求人民法院收集的申請要予以重視。

3、要按照證據規則的規定分配證明責任。一是要在審理疑似涉賭的民間借貸糾紛時本應從嚴審查借貸關係的合法性,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實行原告舉證證明借貸關係合法有效,被告反駁借貸關係主張賭博債務並舉證證明,當被告舉證達到引起合理懷疑的程度時,可將舉證責任轉而分配給原告。二是要強調原告的出庭及真實充分陳述義務,原告未到庭的,若無正當理由一般應予中止審理;另外原告在庭審過程中,法官應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時間、地點、在場人、詳細經過(包括給錢與出具欠條的詳細經過、先後順序及其他細節)、借款的來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約定等有關細節進行詳細充分說明;三是在事實認定過程中應充分發揮職權探知職能,應結合原、被告雙方陳述以及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各自的職業,品行,另外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繫,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查詢聚眾賭博的查處情況,瞭解原、被告是否有參賭的前科,逐個調取與涉訴借款相關的證據,充分發揮間接證據和輔助證據的證明作用,判斷大量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債務的賭債性質。

三、賭博債務案件的法律適用及處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能夠認定原告所訴為賭博債務的債,法院應不予支持並可以直接處理有關當事人。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規定: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制裁的,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可對原告作出民事制裁,收繳賭資上繳國庫,同時駁回其訴訟請求還可以對雙方處以罰款等制裁措施。另外人民法院也可向有關部門給行為人處罰。 2、如果原、被告的賭博行為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如果人民法院錯誤將賭博債務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檢察應當以認定法律關係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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