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蘭環罰字「2018」11號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蘭環罰字 [2018]11號

永登縣鑫興建材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121MA7451K35U

詳細地址: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中堡鎮大營灣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忠財 職務:廠長

  1. 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8年5月7日對該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該建材廠生產時產生的部分煙氣未集中收集至脫硫除塵設施進行處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實有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一款規定:“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採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汙染物的排放。”

    我局於2018年5月31日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蘭環罰告字〔2018〕1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貳萬柒仟貳佰元整。

    2、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匯繳戶,匯繳戶帳戶名稱:蘭州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肅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由蘭州市環境監察局送達、執行。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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