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需要中小企業認證證明了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文件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依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全面清理糾正違反統計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國統字[2016]18號)等文件規定,現就中小企業劃型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轄區內依法成立的企業,均可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劃型標準,根據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等指標自主劃分類型。

二、中小企業在參加招投標、爭取優惠政策、申報名牌產品、申請馳名商標、獲取資質資格等事項時,需要提供中小企業認定材料的,企業可採取自我聲明類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做法予以自行證明類型。企業對自行聲明類型的準確性和證明類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不再為中小企業提供類型劃分的證明材料或認定材料。已出具的中小企業認定材料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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