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修訂完善高耗能、高汙染和資源型行業准入條件

修訂完善高耗能、高汙染和資源型行業准入條件,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應制訂更嚴格的產業准入門檻。全省不再新建煤電、石化、鋼鐵項目,已核准、已列入國家規劃和已開工項目除外。

珠三角地區禁止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粵東西北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中空氣質量不達標的城市禁止新建20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珠三角地區及清遠、雲浮市禁止新建普通陶瓷、玻璃、電解鋁、水泥(粉磨站除外)項目。珠三角地區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和新建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質監局配合,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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