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勒死傳銷監工,是否“防衛過當”,你怎麼看?

五月的田野


以下個人看法。

傳銷非法害人不淺,是社會毒瘤,應該多加清除。不過,近幾年,傳銷偏向人性化,所以很多是不枸成人身傷害的,這也是南派傳銷的厲害之處,不拘禁你,就是洗腦,讓你自願送錢。

回到本案,其實這件案子,在第一時間的時候,警方就給出了論斷,以故意殺人罪,逮捕的張某。

那麼,這其中的原因是什麼呢?

以下是個人的一點看法。

第一,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如搶劫,強姦,等暴力行為時,被害人或者當事人可以進行法外製裁,並且不受到法律追責。

那麼受害人張某,在與王某之間的爭執過程中,是否存在正當防衛呢?這一點,可以從張某的一些口述過程中,以及當時張某與王某所在位置,可以進行一些猜想!

備註,以下僅為個人猜想。

首先,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其中人身受到傷害,二十餘次想到逃走,但是最後均都以失敗告終,這表示,張某的潛意識對傳銷是有正確的違法意識,其次傳銷組織對張某也是格外監視。

但是案發當天,到底是因為什麼,張某會無意中殺死王某呢?

這裡面有一些細節,首先是案發之前,王某曾言語刺激過張某,並告訴他,如果不能在三天內拿出五萬塊錢,後果會很嚴重。

這裡,王某提到了一個領導。

可以猜想的是,在過去的逃跑過程中,張某沒有少吃,這個領導發苦頭,所以王某直接提到這個領導,潛意識裡,是對張某進一步打壓!

而此時,張某正在廁所內部,聽到了王某的這番話,回想之前自己的待遇,他知道,時間對於他來說已經不多了,如果不能逃離這裡,那麼結果可想而知!

而這個時候,僅有一個王某在看管他,如果自己要走,也只有這一個機會。

張某在廁所內應該是做了一個決定,並且是無可奈何的決定。

制服王某!

但是想要在短時間制服王某,張某自認應該做不到,所以他尋思了一樣工具,羽絨服的繩線。

雖然以上是我的猜想,但是我可以想象的出來,這個決定對於張某極為艱難,但是他應該沒得選。

於是小心的推開廁所門,在第一時間表現出服軟的態度,然後乘其不備用繩子勒住了王某。由於一時間不可能馬上制服王某,所以在這個過程中雙方扭打在一起,最後可能張某也有些混亂了,所以力量上早已沒有了分寸,應該是失手勒死了王某。

殺了王某後,張某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一下子又害怕起來,所以第一時間打了父親的電話,隨後應該是父親的安慰下,讓他報警!

所以,警方的第一判定,是故意殺人!

以上為個人猜想,整個案發過程,僅代表個人意見!

我想說的是,傳銷違法是社會毒瘤,張某雖然深陷毒瘤,並且為了拜託毒瘤,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是法律可能不會輕易地放開他,所以在這個過程中,一個正常人到底應該怎麼做?其實也很難,雖然張某的行為過激,但對於他來說,可能是沒的選!


筆下乾坤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就像前段時間的反殺案,當時是劉某先拿刀砍向於某,結果刀掉了,兩人爭搶中劉某腹部被於某刺中一刀,劉某隨後還繼續搶刀,於某又砍幾刀,隨後劉某跑向他拿出刀的車輛,於某擔心車上還有兇器便上前追砍。此過程僅有7秒沒有給於某留緩衝和思考時間,劉某被砍5刀而死,致命一刀為第一刀刺破腹部靜脈,導致劉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本案中被害人沒有正在實施危及被告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且被告人勒死被害人這個過程長達10分鐘,這段時間足夠一個正常人在思想上緩衝和考慮後果,但被告人卻一心想的是殺死被害人,並且最終也做到了,所以被告人的行為不涉及構成正當防衛的要素,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量刑!只是在法院量刑時應當對當時被害人正對被告人進行不法監視的行為,與以酌情考慮!


你叫我名字


應與時俱進修改法律條文了,凡是犯罪分子在侵害他人狀態,威脅他人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因被侵害人反抗致死侵害人(犯罪分子),都應視為正當防衛。一是被侵害人沒有犯罪故意,只是在保護自己或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二是侵害人是犯罪分子,且正在危害別人安全和自由,不能客觀形成對犯罪分子的保護縱容;三是被侵害人沒有任何殺人故意和社會危害性,且符合大眾認知,利於保護公民,調動公民同犯罪分子做鬥爭;四是社會輿論相當於社會監督和國外陪審,法律應響應民眾認知(而不是所謂專家認知);五是體現法律維護保障社會良序,保障社會公平正義,重要的是合民心民意!


原野3364


應判為正當防衛!!!

縱觀北海,武漢,南京等地目前南派(所謂的資本運作,自願連鎖業,21份的1040工程,31份的1380等)傳銷的橫行,傳銷分子被金錢,慾望所迷惑,瘋狂的拉人頭,通常先從親朋好友下手,再者就是聊網友感情邀約,嚴重破壞了社會風氣,打破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危害了千千萬萬個家庭,有的還帶有暴力性質的北派傳銷,對參與者和參與者家屬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傳銷人員被洗腦後丟棄了自己的工作,對社會生產造成嚴重的影響,價值觀嚴重扭曲,道徳敗壞,羞恥感喪失!

武漢東西湖的傳銷分子!乾的31份102800元,謊稱2年賺1380萬!




瀾凌緣


正義絕不能向邪惡讓步。

保山小夥持續20天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不得已才奮力反抗,不幸致“監工”死亡的案件,應認綜合考量了小夥所處特定環境下的無奈,定性為正當防衛。社會主義中國的法律必須保護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嚴懲一切違法犯罪分子。

雲南保山小夥在楚雄州誤入傳銷組織,受到洗腦、恐嚇,甚至毆打,失去人身自由20天,無奈想方設法逃出虎口。為逃跑與監工互掐,其間還主動提出一起鬆手,被拒後用羽絨服帽帶勒死傳銷組織監工,逃出後報案自首,卻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雲南楚雄司法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拘捕起訴保山小夥,楚雄中院已開庭審理,但因案情過於複雜,尚未做出判決。

我認為這個案子,和於歡案、寶馬反殺案一樣,不法侵害持續進行,且互掐結果不知鹿死誰手,雙方都是用手為武器,但保山小夥為受害人,被迫反抗,應定性為正當防衛!




弘揚正能量BS


應當是正當防衛。監工監控、非法拘禁張某已20多天,並多次毆打張某,張某已到精神崩潰邊緣;張某收買監工未得逞,只能設法逃脫,而監工死死不放,雙方博鬥中,監工雙手挾住張某脖子,而張某用衣服上的繩子套住監工脖子,並叫監工放手讓他逃走,監工仍然不鬆手,無奈之下張某為了逃命,只好下狠手,由於用力過度才致監工死。試想,監工與張某博鬥中,如不拼盡全力,張某就不能逃脫;如果監工制服張某被抓回去,那張某的生命後果是難以意科的;在逃脫與反逃脫的博弈中,也處於你死我活的博鬥,而張某的行為,應屬於同反傳銷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也屬於保護自己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同犯罪團伙博鬥,應當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523908


當然是正當防衛,傳銷組織人多,要想安全出來,就是誰死誰活的鬥爭。能制死傳銷人員,(1)說明他強大一點,否則自已不知何時出來,不能出來,又被逼迫,害了多少親友進去。(2)也暴露了傳銷組織行蹤和地址。有利於公安機關便於打掉傳銷團伙。(3)減少一個傳銷組織,就減很多青年受害,減少社會擾亂,而相對增加社會勞動力,增加國家建設,這點就是功勞,所以應加以獎勵。


徐永中59738168


正當防衛!試想想,如果不採取反擊絕殺措施,還有機會逃離嗎,如果對方只是受傷,自己是不是就死定了?之前傳銷組織沒少悄無聲息的把不聽話的殺死後拋屍荒野,這也不是什麼秘密。在如此險惡的處境下,生命安全隨時都遭受威脅,能把對方幹掉是唯一的逃離辦法!所以毫無疑問是正當防衛,沒有什麼防衛過當!


清風zq123


弱勢情況下的防衛,法律允許你下狠手。不然呢,你將永遠保護不了自己,解救不了自己,反而會遭受更恐怖的加害。試想一群惡徒在追殺你時,你是不是要招招致命。即使法律不允許也必須如此。法律不在身邊時,我的事情我做主,讓事後的法律給惡人收屍去吧!


無憂144104960


看看之前挖半座山找到的被傳銷組織打死的年輕人,再來處罰這個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在防衛過程中殺人的年輕人。法律應該偏袒正義的一方,而不是相反!公訴機關不要機械地照搬刑法條款,仔細學下憲法吧!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