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的通知

哈政規〔2018〕2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不動產註銷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生效後,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徵收範圍內不動產註銷登記,適用本規定。

二、實施主體

依法作出徵收決定的不動產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其所屬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三、一般程序規定

(一)作出徵收決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持已經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徵收公告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辦理註銷登記。

房屋徵收部門在要求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前,對確實無法收回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可以提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或者報刊上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

(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協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原房屋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登記機構聯合實地查看,共同核查被徵收不動產權屬情況。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對註銷登記相關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已經生效的徵收決定、徵收公告、承諾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徵收現場實地查看記錄等登記所需材料,以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原房屋登記機構的確權結果、公告情況和審核意見,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不動產註銷登記。

四、特殊情況規定

涉及已被國家機關依法查封,已設立抵押權登記、異議登記或者已辦理預告登記的限制登記類的不動產,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國家機關或者相關權利人解除對不動產的查封、抵押、異議或者預告情形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具體方式如下:

(一)對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動產,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決定生效後及時通知查封機關,在查封機關出具解封手續或者查封失效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二)對已設立抵押權登記的不動產,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決定生效後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在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明確解決債權債務方式,並經抵押權人出具書面同意放棄或者申請註銷抵押權的相關材料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三)對存在異議登記的不動產,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以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繼續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或者在異議登記失效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四)對已辦理預告登記的不動產,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決定生效後及時通知預告登記的權利人。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出具書面同意的材料申請註銷預告登記或者在預告登記失效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五)對於符合本規定註銷登記前提條件和登記要件的歷史遺留項目,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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