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物業管理條例》部分內容,注重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隨著居住環境不斷提升,業主對物業服務品質有了更高要求,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不少業主甚至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來進行抗議,與物業公司形成一種激烈的對抗關係,導致物業服務質量繼續下降,最終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

為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98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含《物業管理條例》在內的18部行政法規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新《物業管理條例》,修改4個條款,刪除第五十九條。對其中條文的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物業管理條例》修改部分

對第二十四條作出修改,刪去條文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新《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新《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新《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新《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託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託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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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活中常見的物業糾紛《物業管理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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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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