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北京大紅門搶孩子一事真相如何?嫌疑人僅被拘5日合理嗎?

人間正道蘇


首先為了方便讀者瞭解案情始末,我複製粘貼當事人自己的陳述供各位讀者參考:

以上陳述的內容比較多,但是我認為有幾個地方的線索比較有價值,前提是如果當事人的陳述確實屬實:

  • 1、沙國蘭,內蒙人,39歲。至少從年紀上面來說,這名女子的年紀即使有孩子也應當不小了,所以個人推測其不太可能有一個類似的孩子;
  • 2、高瑞雲、運桂芝,一個69歲一個63歲,而且是天津人,怎麼和沙國蘭一同爭搶孩子?和沙國蘭究竟又是什麼關係?
  • 3、李花平,山東人,自稱是孩子的奶奶,那麼就很好奇,一個內蒙人,兩個天津人,一個山東人怎麼組成的親家關係?怎麼那麼巧,國慶節期間一同到了北京商場還那麼巧合的認錯孩子?
  • 4、案件自始至終都沒有出現沙國蘭的丈夫,或者沙國蘭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有一個年僅11個月的孩子。

單單從上述的三個事實出發,這裡面的問題就很多,沙國蘭年紀39歲,即使有孩子也不可能年僅11個月,其次如果李華平是孩子的奶奶,說明沙國蘭是嫁到了山東,那麼丈夫又在哪兒?而高瑞雲,運桂芝又是什麼人?這裡面的謎團還是比較多的。

個人認為該案的關鍵就是沙國蘭究竟有沒有類似大的孩子,如果沒有,那很顯然其有涉嫌拐賣兒童的重大作案嫌疑,而其他同夥均涉嫌共同犯罪,應當嚴懲!

通過上述的幾個疑問,本人認為本案中應當徹查以上事實,倘若查明沙國蘭確實有一個11個月大的孩子,那麼很顯然這起案件就是一起誤會,對於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並沒有任何不妥。

但是倘若沙國蘭無法證實確實自己有一個年紀、長相相仿的孩子或者李華平根本就不是其婆婆的情況下,那麼該案就涉嫌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應當予以嚴懲!案發地點是在首都而且是在公眾場所,不得不說犯罪情節之惡劣!

根據《刑法》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目前該案已經進入複議程序,我相信法律絕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但也絕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麋鹿說法


真相應該以事實為依據。綜合當時被搶孩子家長的話以及搶人者的反應,個人認為搶奪孩子是故意的,拘留5日太輕,應該構成拐騙兒童罪(未遂)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低成本、高利益的誘惑下,很多人販子搶奪孩子、拐賣孩子。生活中真實存在的這一群令人髮指的人販子拐賣了一個又一個孩子,逼瘋了一個又一個母親,擊垮了一個又一個家庭……讓有孩子的家長出門都提心吊膽,人心惶惶!

現在人販子搶孩子的花樣百出,直接搶孩子、拿東西誘拐孩子、藥物迷暈孩子、攀親奪孩子等等。人販子現在越來越囂張,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搶奪孩子,在全國各地已經出現多起。有的假裝是孩子的父親,公然從孩子的媽媽手裡搶奪孩子;有的以假亂真,冒充孩子的父母公然搶奪;有的假裝爺爺奶奶尋找孫子,公然搶奪孩子,等等。 這麼多這麼囂張的搶奪孩子事件頻發,讓人防不勝防,讓有孩子的家長上街都要提心吊膽,究其根源應該是藉口太多,成本太低。搶奪成功,賺了!搶奪不成,認錯了!

建議公安機關對每一起搶奪孩子事件認真處置,深挖深查,讓這些低劣的藉口沒有用武之地!給我們所有的孩子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氛圍!讓孩子都能在自己的家庭平安健康成長!


暖陽悠悠609


犯罪看事實不看理由!窮也不是你可以偷盜的理由!誤會這個詞不該出現在處罰裡! 從後面給你一磚頭拍腦袋上了 說誤會認錯人了,或者大街上抱著你媳婦使勁摸 然後說認錯了!我問問你還怎麼說

不論什麼理由,他們都採用了非法手段處理問題,在公共場合搶孩子,對受害者造成了侵害同時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就判5天 ! 合理嗎? 維護法律尊嚴了嗎?維護受害者權益了嗎?讓百姓有安全感了嗎?


菸斗檯球


第一,當地警方沒有深入調查就輕易做出不予立案的結論,太過於草率。既然那個李某說懷疑是自己的孫子,就應該調查她是否有孫子,何時丟失的,丟失的時候多大,她和其他三人什麼關係,到北京是專門找孫子還是來旅遊?怎麼能確定孫子是在北京?是在這個商場裡?這些疑問都沒解開就輕率相信她們的話?第二,被搶的夫婦做的沒錯,應該堅持複議,堅持調查真相,這是為了自己的和更多的孩子的安全。第三,本案諸多疑點已經暴露了很多問題,比如四個人來自三個省市自治區,平時什麼關係?如何聯繫?怎麼結識?組團來京專門找孩子?為何認定這個商場這個孩子就是她們要找的孩子?為何聽說報警反而逃離?所謂的誤認為是自己丟失的孩子這種謊言,根本經不起推敲和調查,這裡面除了可能是拐賣兒童以外,是否還有更深的隱瞞?比如某種邪教組織。必須查清楚,如果涉及拐賣團伙或非法邪教組織,必須挖出幕後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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