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男子摘掉“綠帽子”送回,是否構成犯罪?


雲南男子摘掉“綠帽子”送回,是否構成犯罪?

本文不是發佈舊聞,亦不是宣揚低俗,僅藉此公開案例探討法律規定,宣傳、普及法律。

妻子給戴“綠帽子”,脅迫他人妻子要求“補償”,男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是一起真是的案例。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雲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法院2006年曾審理一希奇案件,該案後入選《人民法院案例選》,當有警示、參考意義。

雲南男子摘掉“綠帽子”送回,是否構成犯罪?

話說雲南石林人士韓某男得知其妻呂某女與楊某女的丈夫陸某男發生性關係,無緣無故、不知不覺被戴了一頂“綠帽子”,韓某男心裡自然不爽。

“綠帽子”戴上了得設法摘下來,韓某男與其妻呂某女商量讓陸某男的妻子楊某女與韓某男發生性關係以“補償”“綠帽子”傷害,同時摘下“綠帽子”給陸某男戴上,呂某女心中有愧,竟荒唐同意。

某日上午,韓某男及其妻呂某女邀楊某女到家中,說明齷齪交易後,韓某男欲與楊某女發生性關係,楊某女反抗韓某男未得逞。

韓某男惱羞成怒,揚言找人去打給他戴“綠帽子”的陸某男,讓其家破人亡,楊某女妥協。

呂某女居中協調,且答應對“綠帽子”計劃保密,楊某女為家人安全遂忍辱屈從。

當日下午,韓某男攜帶鐮刀到一名叫跳神凹(地名)的玉米地裡,在鋪好蒿枝的玉米地與楊某女發生了性關係。

韓某男自以為成功摘下“綠帽子”送給了陸某男,一雪前恥,孰不知其荒謬絕倫的行為已經涉嫌強姦犯罪。

雲南男子摘掉“綠帽子”送回,是否構成犯罪?

那麼,韓某男的行為不是得到了楊某女的認可嗎?既然認可、願意,你情我願,為什麼還構成犯罪呢?我們一起分析一下,定紛止爭,一決於法。

我國刑法規定,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犯罪的本質特徵,這個“婦女意志”是婦女的真實意志,內心的真實想法,而不是迫於無奈的表面上的“同意”。

一、“不能”反抗的強姦。

常見的強姦犯罪手段有“暴力”手段,譬如,將被害婦女捆綁,就是“身體強制”,然後違背婦女意志實施性行為是強姦,這是婦女因為身體被強制從而“不能”反抗的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姦。

二、“不敢”反抗的強姦。

還有一種強姦手段是“脅迫”,簡單說就是“精神強制”,常見的做法是對被害婦女實施“威脅、恫嚇”,使被害婦女迫於無奈就範。

本案韓某男就是以傷害呂某女的丈夫實施威脅,“脅迫”呂某女,從而達到強姦目的。

雲南男子摘掉“綠帽子”送回,是否構成犯罪?

三、“不知”反抗的強姦。

“不能”是身體被捆綁等強制,雖意志欲反抗而不能。“不敢”是精神上受威脅等強制,雖內心不願而不敢反抗。

“不知”反抗,其實質是利用被害婦女“無意識”的狀態,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這樣的性行為同樣是違背婦女意志,從而涉嫌強姦犯罪。

常見的“不知”反抗的強姦,現在可能發生於酒吧等娛樂場所。譬如,所謂的“撿屍”行為,可不是“豔遇”,其實質就是一種強姦行為。

利用被害婦女酒醉,處於“無意識”狀態,從而實施性行為,就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姦犯罪行為。如果這不是犯罪,恐怕頻頻邀約女士飲酒的男士就更多了。當然,如果女士內心願意,就不存在違背婦女意志強姦的犯罪問題,也不會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報案了。

對妻子好點,不戴綠帽子;妻賢夫興旺,家和萬事興;遇事找法律,平安又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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