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臺意見規範涉環保案件相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員會、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印發《關於在涉環保行政訴訟中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級黨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加強溝通協調,共同推進涉環保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通知》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環保行政訴訟案件應當書面通知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二審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通知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環保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應訴,不得僅委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律師出庭。

《通知》強調,對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在庭審結束後一週內約談該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拒不接受約談或不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黨委政法委報告情況,並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公告;黨委政法委接到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情況報告後,應及時協調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安徽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涉及環境保護的行政訴訟案件,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大。深入推進環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依法審理好環境保護行政訴訟案件,對於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保護法定職責,推進生態環保法治建設,提升社會公眾綠色環保意識,構建多元共治環境保護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據悉,自2015年5月1日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安徽高院協調相關部門積極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創設約談機制,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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