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扒手坐牢相識,出獄後一起作案結果又進去了

陸某和羅某都是“資深”扒手,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多次判刑,二人在監獄服刑時相識,刑滿釋放後仍不知悔改,竟又混在一起實施扒竊。近日,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陸某因犯盜竊罪“七進宮”,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處罰金5千元;羅某因犯盜竊罪“四進宮”,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3.5千元。

陸某是柳州市三江縣人,今年53歲。從1998年至2017年,陸某一次因犯搶劫罪、五次因扒竊犯盜竊罪被判刑,刑期總和13年10個月,最近一次於2017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羅某是柳州市融安縣人,今年50歲。從2005年至2017年,羅某一次因犯搶劫罪、兩次因扒竊犯盜竊罪被判刑,刑期總和12年11個月,最近一次於2017年10月13日刑滿釋放。

2018年1月,刑滿釋放的獄友陸某和羅某在三江街頭相遇了,二人感嘆出獄後沒有經濟來源,竟又商量一起重操舊業,準備到龍勝縣實施扒竊。從1月22日至2月1日,陸某和羅某合夥或單獨竄至龍勝縣,到達後即專門尾隨背揹包或口袋內裝有手機的女性被害人,趁她們不備就將她們揹包拉鍊打開拿走裡面的錢包,或是將手伸進她們的口袋,將口袋內的手機盜走,得手後即馬上逃離龍勝縣。通過以上方式,二人共盜得現金1500元,手機三部價值計3902元。其中,陸某參與盜竊4次,盜得財物價值共計5402元;羅某參與盜竊2次,盜得財物價值共計2935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陸某、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因陸某、羅某在公共場所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其行為屬扒竊,應從嚴懲處。且陸某、羅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鑑於陸某、羅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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