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狗追咬躲避時遭車撞卻無人擔責,法院這樣判!

人民網

江蘇徐州市民王先生在小區散步時,突然一條大狗撲咬過來,王先生只得掙脫躲閃。沒想到,他在躲避時又一下子撞上了一輛經過的機動三輪車。倒黴的王先生全身多處受傷,光醫藥費就花去了5萬多元。更令王先生氣憤的是,因為警方也無法查明事故成因,狗主人、遛狗人、機動車主互相推脫,誰都不認為自己該擔責,無奈之下,王先生將三方都告上了法院。

案件回放:躲避大狗撲咬發生交通事故,狗主人養狗者機動車主均不願擔責

2016年7月一天下午,王先生在自家小區內散步。在經過一處路口時,突然一條大狗竄了出來,王先生驚慌之下連連閃避,沒想到這些舉動反而引來大狗的追咬。王先生身上多處被咬傷,他只能盡力掙脫,踉蹌閃到路上。此時,一輛機動三輪車駛近事發地,司機未能察覺王先生情況,直接撞上了王先生。事發後,王先生被送到醫院,經診斷,患者“脛骨平臺骨折,膝關節損傷,多發性動物咬傷等”,住院治療期間,共支出醫療費5.28萬元。

警方調查表明,王先生為躲避犬隻撲咬與一輛三輪摩托車發生事故,該事故經公安部門證明,無法查清事故成因。涉案犬隻高加索犬系大型、烈性犬種,所有人系洪某、管理人系晁某,晁系洪的僱員,涉案犬隻平時由晁某飼養、管理,涉案犬隻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機動三輪車車主叢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遭遇這樣的飛來橫禍讓王先生很鬱悶,更讓他氣憤的是,因為事故原因已無法查明,涉事的狗主人、遛狗人、機動三輪車車主互相推脫,都認為自己不該擔責任,連王先生的醫藥費也無人肯承擔,無奈之下,王先生將涉事三方都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遛狗人狗主人擔八成責任,機動車主擔二成責

徐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系多因一果侵權法律關係。晁某未盡到動物飼養人的管理責任,未對大型犬隻採取有效防範管束措施,致使飼養的大型犬隻突然竄出咬傷王先生。王先生為躲避犬隻的追咬,在慌亂中後退與叢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晁某對王先生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雖然叢某在正常行駛過程中難以預料會與躲避犬隻追咬而突然後退的王先生相撞,但其在行人眾多的小區道路上行駛,應降低車速並盡到更為謹慎的注意、觀察義務,叢某對王先生損害後果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引發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比例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晁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叢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晁某對王先生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與洪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王先生醫療費10000元;叢某賠償王先生醫療費7753.74元;洪某賠償王先生醫療費33214.94元,晁某對上述洪某應承擔的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此案,主審法官認為,動物致人損害屬於特殊侵權責任類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不以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為要件,只要發生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後果,飼養人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該類侵權案件的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其所要證明的不是自己無過錯,而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如舉證充分,則可免除賠償責任,舉證不足或舉證不能,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將閒暇時間用於飼養各類動物,犬隻傷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日益增多,不論是受害人還是犬隻主人都因此平添了許多煩惱。作為動物飼養人應加強對動物的管理和約束,防止其對他人的傷害。同時,廣大居民也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對有傷害能力的動物要有防範意識,行走時注意觀察,切莫挑逗、激怒動物,以免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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