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過期食品還不擔責?法院:沒門!

就餐遭遇霸王條款

旅遊碰上黑導遊

網購遇到不誠信賣家

買到過期食品

……

沒有最坑只有更坑!

奇葩服務或商品

不斷在挑戰著消費者的底線

那麼,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怎麼辦?

是自認倒黴還是找商家退賠?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小編為大家分享兩個身邊的典型案列,警示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提醒消費者要依法維權,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售賣過期食品還不擔責?法院:沒門!


1

案例一

張先生於2017年7月在龍里某超市選購兩種茶葉,共6盒,支付了378元,購物離開超市幾分鐘後發現購買的茶葉都是過期的,遂返回,以茶葉超過保質期為由要求賠償,遭到超市拒絕。次日,張先生向龍里縣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要求超市賠償3780元,因雙方就損害事實爭議過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成。

張先生認為,賣方售賣過期食品,應對消費者做出賠償。

售賣過期食品還不擔責?法院:沒門!


遂向龍里縣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還茶葉貨款378元,依法賠償3780元。2017年10月21日龍里縣法院判決某超市退還張先生購物款378元,並賠償張先生十倍購物款3780元。該超市不服,向黔南中院提起上訴。

黔南中院審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張先生在龍里某超市購買了盒裝茶葉,超市給張先生出具了收據,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張先生購買的茶葉標註檢驗日期為2016年1月2日,產品說明其保質期為18個月,至購買的日期2017年7月10日。某超市以“茶葉上標註的是檢驗日期不是生產日期”提出異議,根據茶葉生產銷售流程,檢驗時間應該是在該茶葉生產出來之後,即該茶葉的生產日期是在2016年1月2日之前,已明顯超過保質期。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該超市售賣過期食品,對張先生賠償損失並無不當。

黔南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售賣過期食品還不擔責?法院:沒門!


2

案例二

2017年12月22日,李某共支付貨款11.31元在某商貿公司處購買食品小麻條、鍋巴各一包,該公司在食品小麻條的包裝上加貼條碼標籤並註明生產分包裝日期為2017-09-08,保質期為2017-12-07;在食品鍋巴的包裝上加貼條碼標籤並註明生產分包裝日期為2017-09-20,保質期為2017-12-19,李某購買的上述食品均已過保質期。李某某未予食用並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該公司退還貨款,並賠償消費者權益損害1000元。

福泉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求。

售賣過期食品還不擔責?法院:沒門!


該商貿公司不服,上訴至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主張李某是明知過期而“買假索賠”,不是消費者。

黔南中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應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該商貿公司並無證據證實李某不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涉案商品。故李某以消費者身份主張合法權利應當予以支持。黔南州中級法院於2018年12月18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消費爭議解決途徑須知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上購物被騙後,同學們應採用法律武器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而不能任違法者逍遙法外。

自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確立

世界各國都越來越重視保護我們的權益

當您的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

請記得撥打“12315”維權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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