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2400萬天價保險拒賠案,你覺得有沒有騙保的可能性?

保道筆記


這個事情撲簌迷離,尤其在對死者的兩次血液鑑定以後,由於得出的結論完全相反,導致我對交警隊的整個事故報告都持懷疑的態度,所以死者是不是自殺,的確很難判斷。我想,把我自己的一些分析列一下,供大家討論。

本案有幾個不合理之處,匪夷所思!

1.兩次鑑定報告,為何結論完全相反?

第一次是嚴重酒駕了,而第二次也是完全正常,那麼到底哪一方出了問題?

難道平安真有能量讓交警隊幫助他們來“修改”事故原因?我持懷疑態度,因為涉及到2400金額的大案,交警隊有人敢這麼大膽?

另一方面,即使平安有這個影響力,平安的高管願意為了公司利益而鋌而走險去違法犯罪?我想可能性不大,畢竟省下來的錢,也不是高管個人的錢,賠出去的錢也不是他個人的錢,而且2400萬對平安來說,其實也不算很大。反正要說平安使用這些手段,雖然我對平安的確沒好感,但是我個人絕不相信這是真的!

那麼作為受害者方,死者家屬有沒有能力在第二次鑑定中做手腳呢?說實話,我也不相信!一是他們不會有這個能力,二是沒人這麼大膽,敢這麼做。

所以,問題只能出在交警隊自身,是工作人員偶然間犯了一次錯誤嗎?我們也不得而知啊!

但是,不管怎麼說,我們只能把第二次結果作為最後的結論,也就是說死者並沒有醉駕駕。

2.事業經營良好,為何要選擇自殺?

餐飲業是一個現金流比較充裕的行業,按照死者家屬的說法,事業還是挺順利的,而且馬上新店要開張了,即使遇到了困難,也遠沒到山窮水盡的地步吧!所以,我在目前的信息中,實在找不到自殺的理由!

3.交警隊為何既不明確是“自殺”也不明確是意外死亡

交警隊描述為“此事是死者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的”。我不是公檢法工作人員,沒有辦法明確在我們公安機關裡對於“死亡”的形式中有沒有這種規範描述的。而且“自主意識支配下”,是不是就是自殺!為何要搞得怎麼累啊,能不能直接點?

4.死者家屬自己委託的痕跡鑑定專家,與交警隊的事故報告中描述,到底是誰說了謊話?

痕跡鑑定專家是屬於死者家屬私自委託,因此證人所說的真實性存疑。但是,鑑定專家提出痕跡無法證明是死者自殺的結論,恰恰與交警隊從痕跡鑑定結果得出的結論相反,你相信誰呢?

其實,本案的關鍵是在於交警隊的事故性質認定,保險公司其實因此背了鍋而已,既然公安機關都說是“自主意識支配下完成”,那麼保險把它理解為“自殺”,其實不為過!

各位,你們說呢?


保道筆記


騙保疑雲重 騙保認證難

騙保與拒賠是一個時常熱點的話題

上週天津3000萬騙保殺妻案轟動中外

這個2400萬保險理賠爭議案 騙保可能性極大,但要證明是不容易的。

看了幾篇相關文章根據目前資料 ,疑點較多

本案 1 沒有特殊情況理由, 短短几月在幾家保險公司分別買了幾百萬以上的人身意外保險累積最後3000多萬,有悖長情,案後證實,該家庭生意經營負債不少。如果告知如此負債或保險公司核查出此情況,保險公司是不會給保的,財力與保額不匹配(人此時不值這個保險額)

2 在平安保險買的最多 平安福主險300萬,附加長期意外1000萬,附加大病保險才15萬!這個平安福保險主要是作為大病保險宣傳銷售的。300萬的壽險額度,大病險居然區區15萬(最低要求)不能再少了),不大正常,至少性價比太低了。而附加意外險高達1000萬,這1000萬保險,交通意外包括自駕意外是雙倍賠付的,即2000萬 !買這份保險實際看重的是意外。如果沒有相當額度的壽險,單獨買1000萬的意外險應該是不容易通過的(1000萬意外保險費用2萬元,保險公司不願為2萬元承擔1000到2000萬的風險)。

3 當事人 曾在事發前有過一次不小的事故 幾根肋骨骨折等多項損傷,並住院兩次,到沒有報案理賠。

4 小疑點如案發前後幾次在出事地點,事發路段路況較好等

5 保險行業短處及應改進事項

保險公司高額件核保不夠細緻 ,財物經營狀況差異很大,但沒有發現。

不同的公司高額保險沒有互通,累積超高額保險能比較容易的通過,增加了道德風險。

6 綜述 儘管騙保疑雲很重,懷疑歸懷疑,不能證明就不能做證據。既便當事人想騙保,如果不能證明當事人死於自殺,就要按合同賠付1300萬–2400萬,其他幾家保險公司也要按合同賠付(能證明自殺,因在合同兩年以內,不在賠付範圍)

保險公司 應對高額保險投保詳細核保。

保險行業應制定高額度保險人員資訊共享機制 ,減少道德風險。


用戶4184854715


作為業內人士,提供幾個中立常識,供大家參考

這個事情已經一年多了,去年業內都在學習和分析這個案例,本案的重點問題只有一個,就是是否是“自殺”身故。

1.保險合同中,對“自殺”造成的身故理賠有約定,即合同生效兩年內的“自殺”不構成理賠,生效兩年後,即使是自殺,保險公司也要正常理賠。據我所知,此客戶在多年前陸續在多家保險公司有多份保單,合同超過兩年的,都已經理賠結束。

因本案中存在爭議的合同不足兩年,所以此案的重點就在於是否屬於“自殺”,如果認定為自殺,按照合同,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因被保險人已經身故,合同的“標的”已滅失,故合同自然解除;如果認定為“意外”,那保險公司就需要按照合同進行理賠

2.“自殺”的認定機構問題。保險公司不會即當運動員又當裁判,所以,“自殺”的認定都是政府相關部門。其中交管部門只會描述事故的過程和事實,但不會做出是否屬於“自殺”的判斷。此案最終的解決方法就是由法院按照“保險合同糾紛”處理,事件的核心還是,此客戶的死亡,是“自殺”還是“意外”。為了得出這個結論,需要很多的證據

3.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也是最實際的問題,如保險公司主張客戶屬於“自殺”,就需要提供支持此觀點的證據。家屬主張為“意外”,家屬也要提供證據。當然,法院,交管等政府部門作為政府法治機構,也會獨立搜尋事實證據,同時對雙方的證據進行審定,並最終按照法律和證據做出正確的判決

4.如實告知原則。保險行業中,因保險公司對客戶客戶自身的身體狀況,風險保額,風險等級等問題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對稱情況,所以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簽訂前,客戶需要做到“最大誠信義務”即“如實告知原則”。涉及到本案的如實告知問題,應該為“客戶投保本合同前,在我公司和其他保險公司簽訂的意外風險保額合計是否超過1000萬的情況”“客戶在投保本合同時,是否同時在申購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兩個問題。因客戶在發生事故前,短時間內,在多家保險公司同時購買大量意外保險,在不主觀猜測客戶真實意圖的前提下,客戶的這個行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如實告知”給保險公司了,這是問題的關鍵。如果客戶沒有“如實告知”,按照合同,保險公司可根據合同內容“因客戶未如實告知,造成對客戶風險評估產生嚴重偏差,或者直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承保的情況”,如因客戶違約在先,按照合同不承擔賠償義務。反過來,如果客戶“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需要賠償

5.客戶的實際情況,並不像問題中的一樣(網上都可以查到當時的新聞調查視頻)

①事故前,短時間內在多家保險公司大量購買高額的短期意外險

②事故前,客戶的企業經營不善,負債累累

③事故路段,非客戶常走路段,非必經之路,事故路段無盲區,無歷史事故,基本說明道路設計和施工沒有隱患問題。現場道路距離河道還有一段灌木叢,現場無任何規避或者制動痕跡。

④屍檢顯示為溺水死亡,事故發生時無身體異常。傳聞屍檢第一檢查是血液含有酒精,第二次沒有,家屬說平時不喝酒,這個是疑問點,事實要看法院認定了。

綜上所述,如果具體專業的行業知識和行業法律法規,再融合客戶事故前一年的家庭,企業,投保等行為,結合事故現場具體情況,大部分人應該都比較容易得出自己的結論。但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以法律,合同,證據為準,希望和大家一樣,持續關注本案,看看國家相關部門最終認定的結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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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少哪個姍


關於這個問題,我其實不想回答,因為,回答這樣的問題會招來罵名。所以,昨天晚上寫了一半就擱筆了。

今天一大早就三番五次的接到邀請,無奈,就簡單談談我的看法吧。

關於這則新聞,我也是看了又看。據相關人士分析,的確是有騙保的嫌疑的!

為什麼說有騙保的嫌疑呢?

1、據相關報道,落水的這段道路路況並不複雜,且,落水時路面上也沒有出現需要緊急避險而導致誤操作的狀況。

2、據交警勘驗,死者的行車記錄儀記載在落水之前的行駛過程中,死者的車速並不高,但在落水的瞬間,突然加速。為何要突然加速呢?

3、車輛的制動系統沒有出現問題,按照常理和人的本能,在遭遇危險時不管制動是否有效,都會採取制動措施,而死者並沒有採取制動措施,是不是有故意落水之嫌疑?

4、死者生前負有債務,且生意也不是很好。至於死者家屬說,自家的生意如何紅火,收入如何可觀,是需要證據進行支撐的。人都有自我保護意識,擱誰,現在都會這麼說。

5、在國人的保險意識還不是太高的情況下,買這麼高的保額,並且死者還有負債。究竟是為何?


說到這裡,我要說些體外的話。

題外話一

在保險行業呆了14個年頭,見過形形色色的客戶。其中,就有幾個直言想買高保額保險而選擇自殺、後來被我苦口婆心勸下的。

題外話二

我在某保險公司擔任行政負責人期間,遭遇了一個騙保官司。有個李姓女子,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先後在多家公司購買重大疾病保險,累計保額63萬元。後來,該女子在北京某醫院做了良性腦瘤手術並向保險公司索賠。經保險公司調查,該女子在投保前曾被醫院懷疑患了腦部腫瘤,但該女子經諮詢醫生後決定暫不進行治療。後來,該女子在多家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並且,都在過了觀察期後才去做手術。幾家保險根據調查結果先後做出拒賠決定,但該女士極其家屬用扯橫幅、堵門的方式要挾保險公司。有幾家保險公司無奈,對她做了“通融理賠“。我所供職的公司不接受威脅,後被該女子告到法院。法院本著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在代理人替保險公司承攬了“沒有詢問健康狀況“責任的情況下,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其12萬元。

這個事情過去兩年多後,當事的保險代理人才告訴我:李女士投保時就知道自己有病,奔著“撞運氣”的方式找該代理人購買了保險。在投保時,他們就相關細節還做了研討!該代理人與李女士是遠房親戚關係,所以,在法院做了偽證。

題外話說完了,上面問題的看法也說完了。我在等著捱罵呢!


老胡說三農


我作為保險從業人員我是希望這筆理賠能下來的。說實話,保險公司不缺這筆錢,而且一次大額的理賠遠比1億的廣告更能提高消費者的信心。

不過既然是商業保險就涉及到商業的問題,說難聽點,保險公司是盈利機構,不是福利機構。和社保是兩種範疇。他是有一定規則的。一會我再講講社保。

就說這個案子吧。

首先,有一個事情我們是必須承認的,要想理賠,必須合法,如果是在犯罪的情況下,是肯定不賠錢的。比如酒駕,毒駕,疲勞駕駛,打架鬥毆等。

再次,這個案件交通大隊前後報告不一致,作為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介入調查。

第三,如果是自殺就賠錢的話,先不說保險公司,國家社保也早就賠的底掉了。那麼那麼多真正需要錢的保戶的利益誰來維持呢?

最後,買保險時都有如實告知,無論是個人過往病症還是家族史,都會有問詢,別說保險公司為啥不提前查,你以為國家的社保機構那麼好說話能隨便查?要是能隨便查,保險公司早就查了。

最後我再對比一下,有幾個人知道社保怎麼賠,賠多少?每年交多少?交多少年?誰有合同?收入不一樣的人繳費不一樣,但是理賠都一樣,多交錢的人冤不冤。這些怎麼沒人抱怨。

其實原因很簡單,

一個是國家教育的缺失,義務教育沒有教你怎麼在惡略環境下生存,沒有教你如何處理應急情況,更沒有教咱們保險是一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一種商業自救行為。

另外一個是人性的弱點,一般保險銷售員沒有給你那種公務員那樣的高高在上,愛搭不理你的感覺,所以就認為保險公司,保險從業人員是好欺負,可以拿過來就罵。而且你罵了,半夜三點也不會有人敲你家門收水費。簡單四個字就是欺軟怕硬。

所以我建議,大家沒事的時候,多看看自己的保險合同,多給國家和保險公司提提有效的意見。罵街是沒有用的。


邢磊


作為行內專業人員做個分析吧,不敢說傾向誰,那些只會謾罵的看客你能發誓一輩子不買保險包括車險醫保社保的,可以無視我的分析繼續罵。

1、血檢都是送第三方鑑定機構鑑定(並非醫院),根據筆者實地去過幾家省級鑑定機構的環境判斷,偷換樣本其實相當容易。兩次為什麼完全相反,除了鑑定機構不同,樣本換了的可能性很大。至於是平安還是家屬行賄?2400萬冒坐牢的風險,誰收益大?相信大家心裡有數。要知道平安是公司賠錢,家屬是個人賺錢。如果我是平安員工,公司不分500萬給我,我是不會出頭幹這種傻事的。問題是平安會拿500萬給員工去幹這種事嗎?

2、事業經營良好為什麼自殺?

首先,事業經營良好就是個偽概念,看前面報道,此人離事業經營良好差了十萬八千里的程度,甚至於負債累累。當然投保前保險公司根本無能力調查客戶的財務狀況,只能看客戶自我告知和描述。

3、交警為什麼不敢斷言自殺?這是對交警事故認定書的格式文本不瞭解,跟交警隊打過這麼多年交道,作為交管部門,一般是不會對這種死因做出結論性性判斷的。交警不是法院,不會去判斷動機!包括派出所公安局。我看過太多突然死亡的屍檢報告,結論只能是“排除他殺”,法醫絕對不會寫“疾病死亡、自殺”之類的結論。

4、家屬自己請的痕跡專家?呵呵,國內的這些專家,律師之類的,只要有錢就是娘,尤其是痕跡鑑定,說白了跟精神鑑定一樣,專家的主觀性佔絕大部分,不像其他傷殘鑑定,明目張膽的失誤還是不太敢的,反正沒有風險。你願意花多大代價我就給你多有利的結論。專家也是要吃飯的!

其實關鍵均不在上面,而是客戶隱瞞財務狀況,隱瞞累計保額,短期內在很多保險公司大量投保又短期內無故死亡,構成了逆選擇騙保的重大動機。

其實近年來這種類似的案子已經很多了,保險行業也很無奈,處於商業機密需要,各家公司數據沒有聯網,導致客戶高保額投保成功。只要客戶沒有留下遺書或者明顯的自殺方式(比如上吊),一般都是以協議部分賠付結束,強硬一點的客戶打官司基本都能索要到保險金。這也是商業欺詐與保險行業發展不夠完善帶來的陣痛。


御冷彌婭哈


首席投資官評論員門寧:

這起事件,有諸多疑點,筆者看完相關報道之後,判斷不出是當事人騙保還是保險公司惡意拒保。我把其中可疑之處列出:

1、死者的血檢報告,有兩份結果完全相反的報告——第一次結論是醉駕,第二次結論是無任何酒精。而第二次是交警、焦小云、保險公司三方共同去上海檢測的,可信度更高。

2、對於死亡原因認定上,公安認為非意外、非交通事故,是溺水身亡,而對於是否為自殺閉口不談,把爭議留給了受益人與保險公司。

3、王維紅生前投有平安保險、太平洋人壽、人民人壽等多個險種。保險公司懷疑有騙保行為。但死者家庭條件優越,經營三家火鍋店,三家加盟店,年收入600多萬,好的時候有800多萬,保額較高也有合理之處。

4、公安曾調查過當事人是否涉嫌騙保,慶陽市公安局於2017年6月27日回覆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經反覆調查核實,仍無法證實該案當事人涉嫌保險詐騙罪”。

5、GPS記錄顯示,在3月13日至14日,王維紅曾前後六次出現在事發地附近。保險公司懷疑是為自殺踩點。

6、調查報告顯示,警方勘查並沒有發現現場道路路面制動痕跡。

如果我們按照保險公司的思路來,那麼保險公司確實有理由拒賠,但是筆者認為,死亡原因和事故認定要以警方出具的文件為準,既然警方並沒有認定為自殺,且血液檢測表明死者沒有酒駕,那保險公司就應該按照保險合同來賠付。

對於是否涉嫌騙保,並不應該由保險公司來認定,否則保險公司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對於投保人來說一定是不公平的。警方在調查後沒有發現騙保的行為,且沒有認定為自殺,保險公司即使懷疑存在騙保行為,也應該先按照合同賠付的。

如果時刻把投保人放在對立面上懷疑,那這家公司的價值觀是絕對不適合做保險的。


首席投資官


其實還有一種可能性是犯困出的事故。要說一個正常的人,公司業務往來有欠賬也都是正常現象。但是投保的是個人投保而不是公司投保。個人的經濟收入正常增值的情況下,而且也能一次付清保費10萬了。雙方在保單合同中籤字就具備了法律效應。出事後單方以任何理由藉口說合同無效而終止合同。中國的法律豈是你平安保險能逾越之上的。害怕承擔後果就不要叫人買。一切按合同來履行。不然你平安那麼厲害,把事主叫起來問問他的想法是什麼……


睿智如華


前段時間看到了美國一個保險案例。就是有這麼一個人,買了一支雪茄,特別的喜歡,想保存,就給它投了一個意外險。結果有一天欣賞著欣賞著就給點著抽起來了!等抽完後,就去理賠,那保險公司肯定是不賠的。所以就把保險公司給告了,結果保險公司敗訴,賠了好像是一萬多。再後來,保險公司又告了這個人故意放火罪。結果這個人敗訴,賠了兩萬多。

所以,我認為,平安先別管人是不是自殺的,因為你提供不了明確的證據,一切都是所謂的邏輯推理。所以呢,該怎麼賠,你就怎麼陪。等你拿出證據後,再反訴唄!這才能體現保險法與民法,刑法的公平性。


劉果凍


騙保可能性不大,因為保險公司並沒有那麼容易拿到錢!這已經是成了社會共識了,更何況金額這麼巨大的一筆保險費。我們保險公司在近年來的口碑可不怎麼樣,這人既然能夠買這麼多保險,那證明他對保險的瞭解還是十分透徹的,肯定也知道保險公司的流氓屬性!假如騙保的話那麼他肯定會預見到保險公司肯定要千方百計推卸責任,那麼到頭來就是人財兩空。

個人覺得這明明就是保險公司耍流氓,不願意履行責任!保險公司已經有多次拒賠事件了,而拒賠的理由仍然是說對方騙保,而仗著自己財大業大影響力大,最後都把事情給擺平了。但是事實怎麼個回事大家都知道。

在這起事件中,警方都已經明確給出判斷了,無法證明其有自殺嫌疑。那作為官方最權威的判斷,保險公司還堅決咬牙說對方是自殺的,完全沒有任何說服力。群眾的眼光是雪亮的,是非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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