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幼兒園、學校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因這些單位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而受到傷害,這些單位應適當給予賠償。單位有過錯的,亦應適當承擔責任。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精神病院 精神病 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