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未主動續行查封是否失職構成犯罪?

根據溫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聶某瓊作為沁陽市人民法院西向法庭(以下簡稱西向法庭)庭長,擔任原告範某訴被告馬某等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審判長。2015年1月9日,根據範某的申請,西向法庭作出凍結馬某等人賬戶的裁定,但該裁定並未及時送達給範某一方。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聶某瓊和西向法庭審判員楊某、沁陽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楊某到銀行辦理對馬某等人賬戶解凍、凍結過程中,未採取輪候凍結的方式導致被告馬某在其賬戶被解凍後第9秒轉走301000元,在其賬戶被解凍後第15秒轉走119000元。指控被告人聶某瓊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執行法官未主動續行查封是否失職構成犯罪?

執行工作中,查封裁定到期後,執行法官是否應當主動續行查封?如果未主動查封,執行法官是否承擔相應法律職責,甚至於構成犯罪?

該案經過一審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聶某瓊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進行裁定凍結,沒有明顯失職行為,馬某將凍結款項轉走的行為與聶某瓊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聶某瓊不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執行法官未主動續行查封是否失職構成犯罪?

此案經檢察院抗訴後,二審法院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從該法律規定的精神可以看出,續凍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依職權辦理為補充。人民法院是“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而不是“必須”或者“應當”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執行法官未主動續行查封是否失職構成犯罪?

圖文無關

因此,當事人在涉訴程序中,一定要記得即使續封,因錯過續封,導致轉移財產,將造成重大損失。且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保全到期前應當通知保全申請人延長保全期限,法院沒有職責或者義務通知當事人續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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