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聾啞人盜竊,雙雙被判刑罰

唐某某、謝某某系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某鎮村民,謝某某為聾啞人,因盜竊多次被判刑。2019年6月,唐某某為方便生活,準備使用摩托車代步,就利用謝某某是聾啞人,生活來源不固定並有盜竊習性的弱點,唆使謝某某盜竊摩托車賣給其。2019年6月19日凌晨,謝某某到東安縣城盜竊一臺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後按1000元的價格賣給唐某某。後謝某某再次到東安縣實施盜竊被抓獲。經東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唐某某和謝某某構成共同盜竊,唐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謝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雖然農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仍有人為貪圖便宜,明知是偷盜車輛或明顯以低於市場價格等而購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唆使他人偷盜摩托車等財物的,屬於共同盜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共同犯罪的法律責任;明知是偷盜車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無合法證件等車輛而購買,價值較大的,依法追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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