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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優惠部分: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優惠: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月13日晚,中鴻稅務註冊稅務師、會計師焦蔚怡做客“創新津·雲課堂”直播間,圍繞疫情後企業享受的優惠、捐贈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社保和醫保的相關優惠政策等內容,就疫情後中小微企業在人員、經營業績和資產方面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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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鴻稅務註冊稅務師、會計師焦蔚怡做客直播間

問:

我公司是成都一家醫藥用品生產企業,疫情期間,向四川華西醫院現金捐贈20萬元,同時捐贈防護服1萬套,請問如何享受捐贈免稅政策?

焦蔚怡:首先,對於增值稅,我們先明確捐贈現金是不屬於增值稅納稅義務,因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視同銷售。但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以,

捐贈的防護服一萬套,也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對於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因此,對於1萬套防護服,可以屬於物品,允許全額扣除,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捐贈物品還需要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應納稅所得額。

但是20萬元現金,同樣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的規定,現金捐贈,需要通過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所以20萬元,

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

我公司是新津一家建築企業,資產總額2億元,2019年銷售額1億元,我們還屬於中小微企業嗎?一季度可以享受三項社會保險的減免嗎?

焦蔚怡: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的規定,同時,根據各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有關規定,建築業銷售額8億元元以下,資產總額8億元以下,屬於中小微企業的範疇。故一季度的2月和3月可以享受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而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仍需要按規定代扣扣繳。而1月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和職工繳費部分仍然需要按規定繳納。

問:

我公司是成都一家規模不大的軟件企業,屬於按季度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季度預計收入能達到80萬,全部是軟件產品的銷售收入,請問我公司能享受優惠嗎?

焦蔚怡: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的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而根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由於你公司2020年一季度銷售收入合計超過3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因此,你公司需要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於1-2月份取得的銷售收入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3月份取得的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

我們企業在疫情期間購買了疫情防護用品,但是未取得增值稅發票,請問能稅前扣除嗎?

焦蔚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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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審核:蔡 曉 郭 箐

總 審 核 :李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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