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為什麼不寫在購房合同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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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方面的原因:

1、產權的問題。

有的項目地下室產權沒有明確歸屬,未進行實際面積測量,車位只是使用權。

有的項目地下空間是可以辦理產權證明的。

還有的車位本來是人防戰時使用的空間,產權是屬於地區人防辦的。

2、銷售時間的問題。中國實行房產預售制度,項目投資到一定比例就可以進行銷售。而車位的劃線一般需要現場勘查,導致了車位銷售與房產銷售的時間差。

3、銷售技巧的問題。現在各個城市實行銷售價格一房一價備案管理制度。如果房產與車位綁定銷售,無疑會提高總價。拋開限價,也會影響客戶的價格預期,影響成交。

4、稅收問題,各地的稅收政策不一樣。很多區域車位計稅方式和房產是不一樣的。車位是按照銷售的車位數計費的。房產是按開發總增值計費的。


地產經濟觀察


沒有取得住房產權,但是有購房合同的住房,不能處置該住房。  需要等取得住房產權之後,才可以自由處置,如當事人之間對住房產權有爭議,可以在住房取得產權之後起訴解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多客樓市資訊


現在的車位有兩種:有產權的和沒有產權的。先說沒有產權的,它和商鋪,辦公用房都被稱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為40年。這種有產權的車位是得到國家的商品房,可以買賣能辦產權。不能辦理產權的車位,都是政府強制開發商修的人防工程,比如打仗或者躲避災難,政府無條件徵用!開發商把這樣人防工程來賣,他聲稱沒有產權,到雙方可以籤協議,一樣可以賣給業主。其實這種說法也沒有錯,因為人防工程開發商有使用權,給業主籤的不是買賣協議,而是租賃協議!有產權的車位,業主和開發商是買賣關係,拿到房管局備案,所以有產權證,得到政府保護!購房合同和購車位合同是不寫在一起的,有證的車位有獨立產權,沒證的車位是租賃協議!



A樂山大兄


車位現在的有兩種:有產權的和沒產權的。先說有產權的,它和商鋪、辦公用房,都被稱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為40年(有少數是50年)。這種有產權的車位是得到國家認可的商品房,可以買賣,能辦產權,也能辦國土證。同樣也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再說沒有產權的,一般來講,這些沒有產權,不能辦理產權的車位,都是政府強制開發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時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比如打仗或躲避災難),這時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強制徵用和使用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開發商把這些人防工程弄成車位來賣。他們聲稱是沒有產權,但可以雙方籤合同(一般是籤協議),一樣的可以賣給業主,同時還可以把辦產權的幾千塊錢省下來。其實這種說法也沒錯。只不過往往開發商把有一點沒說清楚。那就是給業主籤的協議,不是買賣協議,而是長期租賃協議。因為這是人防工程,開發商有使用權。而在理論上又是政府的,在平時政府不會干涉開發商的使用,但開發商絕對不敢拿出來賣。國家有一個政策,好像是允許開發商把這些車位出租,但租期不能超過十年。所以開發商在協議中,一般會寫明,這是由開發商把車位租給業主十年,一次性收取業主十年的租賃費用(實際就是他們說的購買車位的房款。),超過十年之後,由該業主自由使用該車位,不用再交租賃費用了。並且業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所以說,這種沒有產權的車位也不好斷言它究竟是好是壞。

無外乎以後會有兩種情況:

1、多年以後,一直沒有特殊情況,政府不使用,有產權和無產權,在使用上無任何區別;

2、多年以後,政府有特殊情況,要使用了,收走。這種情況應該幾率很小的。哦,還有一點,有產權的車位,是把業主和開發商的買賣關係拿到房管局備案,所以有產權證,這個交易得到了政府的保護。是典型的商品房買賣。而沒有產權的車位,由業主和開發商雙方私下交易,不關房管局的事。沒有監管。所以買家要把眼睛擦亮點。因為協議是由開發商寫的,條款肯定會傾向於開發商自己。看清楚一點再籤,也不是說開發商一定會騙你,但至少要做到心裡有數。


成都房產經紀人乾紅梅


針對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車位的權屬關係,開發商在拿地設計階段,會要求有戰時防空和應急避難的場所,還有單獨建設的提車場等公共場所,開發商在建設時會考慮資金成本,有的小區只建設了人防公共場所,為了充分利用,這類場所會被改為公共停車場,針對這樣的停車場車位是沒有單獨權屬的,無法獨立辦理不動產證,所以只能以協議的方式出租使用權,或是開發商以買賣的形式將車位使用權出售給買受方,這樣的車位是沒有單獨購買合同,當然這是兩個用途的產品也不會給你寫在購房合同中。

還有一種就是,擁有獨立產權的車位,這樣的車位,有單獨的產權權屬,有單獨的買賣合同,和辦證流程,可以抵押或者是貸款,這樣有單獨權屬的車位沒有必要寫在購房合同中,只需簽單獨玩購買合同就行。

不管是使用權出讓還是產權出讓,都會是單獨的約定合同,很少出現同時簽在購房合同中。


少谷主


你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1.我們要分清楚,車位和房子不是同一個性質的東西。

2.房子是70年產權,我們稱為住宅性質的產品。

3.車位是40年產權,我們稱為商業性質的產品,交稅也不一樣,商業性質的稅費是比較高的。

4.所以房子和車位都是各有一本證。



阿木學長探房


一般車位分兩種,一種是可以辦產權證的,一種不能辦產權證的,區別在於:

1、可以出產權證的,這種一般使用年限40年(部分50年),這種可以放心購買。

2、不能出產權證的:第一:是被記入公攤面積的車位,這種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從法律上來講是不能出產權證的,所以這種車位只能租不能買賣。第二:屬於人防車位,這種屬於政府人防工程,不計入公攤,屬於國家資產,買賣屬於不合法行為。在平時政府不會干涉開發商使用,不過一但在緊急情況下(比如說打仗、避災等)時,政府可以無條件徵用。所以有一些開發商會以長期租賃的形式來“賣”這些車位,但是要注意法律規定最長只能籤20年,其次政府可以無條件回收。所以“買賣”租賃這種車位要多注意看條款。


熊二說房


現在的車位有兩種:有產權的和沒產權的。先說有產權的,它和商鋪、辦公用房,都被稱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為40年(有少數是50年)。這種有產權的車位是得到國家認可的商品房,可以買賣,能辦產權,也能辦國土證。同樣也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再說沒有產權的,一般來講,這些沒有產權,不能辦理產權的車位,都是政府強制開發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時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比如打仗或躲避災難),這時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強制徵用和使用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開發商把這些人防工程弄成車位來賣。他們聲稱是沒有產權,但可以雙方籤合同(一般是籤協議),一樣的可以賣給業主,同時還可以把辦產權的幾千塊錢省下來。其實這種說法也沒錯。只不過往往開發商把有一點沒說清楚。那就是給業主籤的協議,不是買賣協議,而是長期租賃協議。因為這是人防工程,開發商有使用權。而在理論上又是政府的,在平時政府不會干涉開發商的使用,但開發商絕對不敢拿出來賣。國家有一個政策,好像是允許開發商把這些車位出租,但租期不能超過十年。所以開發商在協議中,一般會寫明,這是由開發商把車位租給業主十年,一次性收取業主十年的租賃費用(實際就是他們說的購買車位的房款。),超過十年之後,由該業主自由使用該車位,不用再交租賃費用了。並且業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所以說,這種沒有產權的車位也不好斷言它究竟是好是壞。無外乎以後會有兩種情況:1、多年以後,一直沒有特殊情況,政府不使用,有產權和無產權,在使用上無任何區別;2、多年以後,政府有特殊情況,要使用了,收走。這種情況應該幾率很小的。哦,還有一點,有產權的車位,是把業主和開發商的買賣關係拿到房管局備案,所以有產權證,這個交易得到了政府的保護。是典型的商品房買賣。而沒有產權的車位,由業主和開發商雙方私下交易,不關房管局的事。沒有監管。所以買家要把眼睛擦亮點。因為協議是由開發商寫的,條款肯定會傾向於開發商自己。看清楚一點再籤,也不是說開發商一定會騙你,但至少要做到心裡有數。


西藏高考落戶li


首先,從大環境講,車位和房產,雖屬於同一地塊,但性質不同,一個為住宅,一個為非住宅。其次,兩者不在同一個空間,一個地上,一個地下。而且車位分佈面廣,不可能每家樓下都有自己的車位。所以找車位也得按編號來。

再次,兩者貸款年限和利率也不同,房產的貸款利率一般低於車位貸款利率。

最後,車位合同和房產合同雖然分開,從根本上也是方便了各位業主。



房地產王柯


車庫的形式大概有兩種。有封閉的獨立空間。是隻有具體位置,沒有封閉的獨立空間。取得車位房屋產權的唯一前提條件車位和或車庫獨立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某些地下車位獨立車庫木有無法辦理房產證。是車位使用權。往往形成於賣主的租賃關係。那合同又規定最長的租賃期限是20年,所以這裡邊兒有很大的法律問題。需要購買的業主在之前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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