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延長的休假時間屬於什麼類型及是否需要支付工資?


問題 1 因受疫情影響延長的休假時間屬於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還是非因員工原因導致的停工停產?

1、如果屬於休息日,用人單位按照加班的,則需要補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如果屬於法定節假日,則需要支付 300%的加班 工資;

3、如果屬於非因員工原因導致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此,地方一般都有規定。第一、國務院延長的休假時間。根據前述分析,國務院延長的三天均屬於休息日。第二、地方政府延長的休息時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可見,人社部將其定性為非因員工原因導致的停工停產期間。

受疫情影響延長的休假時間屬於什麼類型及是否需要支付工資?

問題 2 延長的休假時間,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工作的,需要支付工資嗎?

1、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2 月 8 日和 2 月 9 日屬於休息日,單位未安排職工工作的,無需支付工資。

2、2 月 3 日至 7 日,這些延長的休假時間屬於停工停產期間,因此,需要按照停工停產期間支付工作,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一些地方也有規定,例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 定處理,即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 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各用人單位按照當地規定執行即可。但是有些地方例如上海市認定 2 月 3 日至 7 日是休息日,則企業未安排職工加班的,無需支付任何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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