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新規實施,新媒體人應如何“避雷”?

3月1日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施行,經媒介匣梳理發現,標題黨、炒緋聞、散佈謠言、人肉搜索、流量造假等亂象都將是嚴厲打擊的對象,不少新規都與新媒體從業者有關。

以下,是媒介匣為大家劃出一些值得特別特別特別注意的地方,請大家務必仔細閱讀!

To: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

在內容創作方面,根據第二章第六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佈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對於內容創作者來說,每一次新規出爐都意味著對自身內容的檢視,所創作內容是否有可能踩雷,都是大家最關心的話題,用誇大、博眼球甚至大尺度毀三觀的標題,去吸引流量,這樣的新媒體賬號一旦被檢測到,將會面臨封號的危險。

再者,如今疫情當下,“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這一條尤其重要,不然刪文封號這類的處理只會遲到不會缺席。

To: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下列重點環節(包括服務類型、位置版塊等)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信息: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首頁首屏、彈窗和重要新聞信息內容頁面等;

(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精選、熱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務熱門推薦、榜單類、彈窗及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務版塊等;(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熱搜詞、熱搜圖及默認搜索等;

(五)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彈窗等;

(六)互聯網音視頻服務首頁首屏、發現、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七)互聯網網址導航服務、瀏覽器服務、輸入法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皮膚、聯想詞、彈窗等;

(八)數字閱讀、網絡遊戲、網絡動漫服務首頁首屏、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九)生活服務、知識服務平臺首頁首屏、熱門推薦、彈窗等;

(十)電子商務平臺首頁首屏、推薦區等;

(十一)移動應用商店、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和內置信息內容服務首屏、推薦區等;

(十二)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信息內容專欄、專區和產品等;

(十三)其他處於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關注的重點環節。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所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佈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網信辦新規實施,新媒體人應如何“避雷”?

TO: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

根據《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要求所示: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近段時間,疫情無疑是現在人們最為關注的話題。但有關疫情的信息形形色色,其中夾雜著許多不實的傳言,用謠言滿天飛形容都不為過。

1月25日,微信安全中心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謠言專項治理的公告》稱,各類“網傳”“聽說”類新冠肺炎疫情謠言信息不斷刺激著大家的恐慌情緒,將對散佈疫情謠言的賬號進行限期或永久封禁處理。

同時,國家網信辦近日指導地方網信辦對群眾舉報的“皮皮搞笑”網絡社區平臺發佈涉新冠肺炎疫情有害短視頻、散佈恐慌情緒等信息內容進行嚴肅處理;

就百度等網站平臺部分產品對用戶發佈違規信息管理不嚴、虎嗅等網站平臺在涉疫情報道中存在違規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等問題依法約談;

對“網易財經”“新浪微天下”“穀雨實驗室”“史上最賤喵”等網絡賬號違規自採、傳播不實信息等問題,及時進行處置。


網信辦新規實施,新媒體人應如何“避雷”?

根據《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二條要求所示: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發佈、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2015年,李某通過幫助他人刪除負面信息等帖子進行非法盈利,被判有期徒刑5年2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

2019年,張某通過網絡有償提供刪帖服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

2015-2018年期間,北京******有限公司、春***(北京)****諮詢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4家公關公司及其負責人、員工因從事非法刪帖業務被判非法經營罪,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9年並處罰金130-450萬不等,被告單位則被處罰金30-450萬不等。

第二十三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根據第二十四條所示: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自央視以“驚人的數據”為題點名各大流量明星的虛高數據後,刷量就一直成為2019年的熱議話題。無論是公眾號、微博,抑或是抖音等短視頻平臺,流量所經之處,虛假流量也自然尾隨。

雖然刷量早已成為行業公開的秘密,但相關部門打擊虛假流量的行動一直在路上。此外與虛假流量相關的非法註冊或交易賬號也同樣可能成為嚴控目標。

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示: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好了,以上就是媒介匣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關新規,你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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