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一瓶過期飲料,超市退款並賠償1000元

瀏陽市人民法院發佈兩起消費維權案例

瀏陽日報訊(記者 李小雷)3月15日,瀏陽市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近期審理的兩起消費維權案例,以案釋法,引導消費者依法理性維權,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努力營造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

今年年初,市民張先生在瀏陽某超市購買了一瓶冰紅茶,結果喝完後意外發現這瓶冰紅茶已過期兩個月。於是,張先生帶著購物小票返回超市,要求退還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於是,張先生向市人民法院進行了諮詢。

法院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主張張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超市賠償損失,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要求超市支付不少於1000元的增加賠償金額。

之後,張先生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人民法院受理這一案件後,辦案法官進行了庭前調解,促使張先生和超市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由超市退回張先生支付的貨款,並一次性支付增加賠償款1000元。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增加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法官介紹說,張先生購買的冰紅茶屬過期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要求經營者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如不足1000元的,認定為1000元。

在另一起消費維權案例中,李女士去年12月30日花費2000餘元在瀏陽某商貿店購買了該店通過互聯網從國外進口的奶粉、鈣鎂鋅等。拿到商品後,李女士發現所有商品外包裝上均無中文標籤。

為此,李女士於今年1月3日以涉事商貿店所售商品無中文標籤為由,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並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及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李女士支付價款購買商品,商貿店交付商品,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係,根據規定,無中文標籤的預包裝商品依法不能進口銷售,故李女士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因涉案商品無中文標籤不足以影響食品安全,李女士要求十倍價款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民生提醒

消費維權應保留有效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管是那種維權途徑,消費者都應該注意保留有效證據。如果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存在問題,除了支付憑證、購物發票或購物小票外,購買時的聊天記錄也要保留,對問題商品要進行妥善保管,及時使用手機拍下商品及商店各個角度的情況,必要時請公證機關對聊天記錄、商品網頁進行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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