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眾望所歸

記者從近日舉行的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獲悉,今年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將頒佈出臺,危化品安全生產法將報國務院和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推動刑法修正案中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見3月11日《中國應急管理報》)

安全生產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生產與安全的關係中,安全必須排在第一位。近日發生的福建泉州“3·7”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傷,涉事酒店違法建設,多次違規改建,導致慘痛後果,教訓十分深刻。

每一起重大事故的背後都隱藏著相似的脈絡,鉅額的利益使得企業利慾薰心,鋌而走險,隱瞞非法違法生產真相,蓄意逃避監管。此次“3·7”坍塌事故就是因為該項目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無規劃和施工許可,存在非法建設、違規改造等嚴重問題。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就在暗處潛伏,它提醒我們,忽視生產安全就是一種犯罪。借鑑“醉駕入刑”的立法思路,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公眾不難嗅出創新與嚴管的味道。

近年來,關於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在若干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文件中已多次明確提出,社會呼聲越來越高。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將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範圍。2019年12月,山東省出臺文件在省級層面首次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發生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

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是眾望所歸,是安全生產領域值得期待的制度創新與突破。

在現行刑法中,涉及安全生產事故領域的犯罪大多是“結果犯”,即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定罪的要件。如果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意味著擬將“結果犯”調整為“行為犯”,即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了極易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違法行為,就構成犯罪。

一旦法律修改完成,那些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措施上打折扣、奉行“不出事就行”僥倖心理的企業及人員,都可能面臨刑法處罰。

安全生產重在“治未病”。要最大限度減少和避免安全生產事故,就要治理關口前移,在事故未發生前採取多種措施。把“醉駕入刑”這種思路移植到安全生產上來,將那些雖還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但存在巨大安全隱患的行為,如存在明顯安全漏洞、拒不整改重大隱患、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等,納入刑法調整範圍,等於將法律規制的關口前移,看誰還敢對安全生產上心存僥倖。

安全監管工作,必須始終堅持“嚴”字當頭。將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入刑,大力推進刑責治安、行刑銜接,有利於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有利於全面防範化解安全風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為百姓編織一張安全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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