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抗疫 共維權】④


勞動就業女性維權


【同抗疫 共維權】④ | 勞動就業女性維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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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職場中的女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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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產期、哺乳期被辭退如何維權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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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怎樣維權?


答: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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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的勞動就業權益受到怎樣的法律保護?


答: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的時候,除了那些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工作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不得在合同或協議中有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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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婦女法律援助服務手冊》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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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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