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5億元票據詐騙大案的蹊蹺追責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間,在北京農業銀行“金庫”發生用5包廢報紙換出價值39多億元的票據蹊蹺事件,導致國有資產直接損失39.15億元,這樣真實的案例。

為何在層層監管下,大案再次發生?

從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1月13日案發,北京農業銀行共發生業務39筆,涉及票據381張,票面金額合計約323億元人民幣。其中,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1月13日期間發生5包票據為“假包入庫”(報紙替換票據),導致國有資產直接損失39.15億元。

在銀行的“金庫”里居然用5包廢報紙換出價值39億元的票據,並且全部損失,這史所未聞,也是此案成為“驚天大案”的原因,被業內稱為建國以來第一票據大案。

北京農業銀行發生39億票據大案的案情實際較為簡單,案發後很快水落石出。北京農業銀行姚尚延、張鳴、王冰、劉詠梅,與票據“掮客”利用多家“過橋行”,與北京農業銀行開展票據買入返售業務,做下了“狸貓換太子”的驚天大案。

針對票據案的追責處罰令人不解

姚尚延、張鳴、王冰、劉詠梅4人咎由自取,“分別給予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據中國農業銀行內部知情人透露,當年北京農業銀行辛銘、殷俊兩位副行長受罰只是替人受過,她們後來復出是39億元票據大案背後的某位領導兌現了當年的承諾。

“39億票據大案真正的涉案主要責任人員,並未全部受到相應處罰,仍然逍遙法外。”2019年12月29日,這位知情人在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

而中國銀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書(京銀監罰決字[2017]19號)顯示:“對殷俊給予取消10年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對辛銘給予取消1年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其他非高管的涉案人員亦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7年9月18日。而從判罰結果看,辛銘、殷俊的罰後復出顯然是違規任職。

經記者瞭解,辛銘、殷俊確已復出任職,並參加北京農業銀行的日常工作,並以“行領導”的身份參加北京農業銀行的相關活動。

據知情人透露,辛銘、殷俊雖然受到行政處罰,但一直享受“副行”待遇,受罰期間按時發放工資,正常享受“行領導”專職用車,並有專職司機接送。

案發期間時任北京農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洪英子,掌管銀行“金庫”的第一責任人,也是“廢報紙”換“真票據”的關鍵崗位,但其當時沒有受到任何處罰,現提升為銀行副行長。

在中國銀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書重點提到的“關鍵崗位人員長期不輪崗”,而時任北京農業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樊婄嬌亦未受到任何處罰。

相關責任人胡則剛、吳增強“分別給予警告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現依然在北京農業銀行正常工作。

而另一責任人龍芳疑為辭職,記者在北京農業銀行求證時,沒有員工能夠清楚此人去處。據北京農業銀行內部員工反映,龍芳為中共黨員,迄今還在該單位按時繳納黨費。

重案輕罰的背後隱藏著什麼?

北京農業銀行39億票據大案,是建國以來第一票據大案,屬於重案、要案,但對於相關責任人特別是領導責任人的處罰,從事實結果看卻極其輕微。

中國銀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書(京銀監罰決字[2017]1號)顯示,被處罰單位名稱為“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為“陳軍”,其主要處罰內容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北京銀監局對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同業買入返售票據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及責任人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和審理,作出審議決定,並依法向當事人告之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在違法事實及證據方面,主要陳述了“39筆涉案業務的基本情況”和“39筆涉案業務的違法事實”,指出普遍存在7方面的違法違規事實,分別為“員工管理不當,行內員工收受賄賂後與票據中介夥同作案”、“部門分離缺失,人員崗位混用、前中後臺串崗”、“關鍵崗位人員長期不輪崗”、“票據保管安全層級低、出庫審批層級低導致票據包頻繁提前出庫”、“票據審驗流於形式、虛假審驗或不審驗”、“資金劃款環節把控不嚴、資金票據同時懸空”、“印章管理使用混亂”。

在“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方面,行政處罰書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責令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改正,並對其39項違法行為(對應39筆票據業務)分別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以上罰款金額合計1950萬元。”

“1950萬元”,這可能是當年單筆最大罰金。可就是這筆罰金,也留下了當年最大的懸疑:國有資產直接損失39.15億元,誰來擔責?

對比中國農業銀行對邯鄲農業銀行金庫被盜案的處罰結果,對北京農業銀行39億元票據案的處罰,顯得有點避重就輕,不痛不癢。

2007年4月14日,河北省發生邯鄲農業銀行金庫被盜案,被盜現金人民幣近5100萬元。後追回4600萬元,損失近500萬元。

2007年4月23日下午,中國農業銀行通報邯鄲農業銀行金庫被盜案處理決定:責令農行河北省分行行長瞿建耀引咎辭職;對河北省分行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行長鄧振國、主管保衛工作的紀委書記徐躍生予以免職;對邯鄲分行行長、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行長、主管保衛工作的副行長予以免職,對邯鄲分行現金管理中心正、副主任予以免職,現金管理中心在崗人員全部下崗接受審查。

2008年5月16日,中國農行邯鄲分行原主管副行長張希仲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張希仲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判處中國農行邯鄲分行現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長海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邯鄲農業銀行金庫被盜案,在當年也算轟動一時的大案,儘管案值只有5100萬元,並追回4600萬元,損失不到500萬元。但處理之及時、責任之明確,深受公眾的好評。

主要領導成功脫身,其他責任人點到即止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對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有明確的區分:“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作為造成39億元國有資產巨大損失的“主要領導責任者”,為什麼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罰呢?

經記者調查梳理,北京農業銀行從“時間轉移”、“數量轉移”和“崗位轉移”三個方面“成功”地為主要領導推脫了責任。

先說“時間轉移”。

39億元票據大案的案發,引起上級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公安機關認定的涉案票據業務共計39筆,對應票據39包,涉案金額323.07億元,時間跨度為2015年3月23日到2016年1月13日。在這個時間段內,具體業務部門為北京農業銀行投融部,期間有兩個負責人(以下簡稱“前任部門負責人”和“在任部門負責人”),還有兩個分管副行長(以下簡稱“前任分管副行長”和“在任分管副行長”)。以2015年8月3日為界,在2015年3月23日到2015年8月3日期間,是“前任部門負責人”和“前任分管副行長”負責,在2015年8月3日到2016年1月13日期間,是“在任部門負責人”和“在任分管副行長”負責。涉案票據被換成廢報紙並造成39億元國有資產流失,是發生在2015年8月3日到2016年1月13日期間,其責任應由“在任部門負責人”和“在任分管副行長”負責。但是,北京農業銀行和北京銀監會主要追究了2015年3月23日到2015年8月3日期間的責任,即“前任部門負責人”和“前任分管副行長”的責任。

再說“數量轉移”。

39億元票據大案涉案票據共39包,其中,“前任部門負責人”和“前任分管副行長”簽字34包,無損失;“在任部門負責人”和“在任分管副行長”簽字5包,假包入庫被換成廢報紙並造成39億元損失。北京農業銀行和北京銀監局主要追究了前34包的責任,即“前任部門負責人”和“前任分管副行長”的責任。

後說“崗位轉移”。

造成國有資產39億元重大經濟損失,究竟由誰來承擔領導責任或管理責任?北京農業銀行的“領導”是行長和副行長,“管理”是行長和分管副行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承擔管理責任人員為“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毫無疑問,承擔管理責任人員應為行長、副行長和直接責任人員。

但是,北京農業銀行“移花接木”,把管理責任人員定為“前任部門負責人”,承擔了管理責任,行長、分管副行長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39億元票據大案案情簡單、作案手段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但損失巨大、責任重大。按照銀行業內法規、黨的紀律處罰條例、國家刑法有關條款,相應崗位的領導都應該受到相應處理,但實際結果並非如此,北京農業銀行39億票據大案的背後究竟隱藏著什麼?

為化解解種種疑問,記者向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辦公室發去了採訪提綱,截止發稿,記者並沒有收到任何迴音。(來源:消費日報網;記者 丁新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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