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行為人冒用其他人身份信息、證件出入隔離小區的,該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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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相關部門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非常嚴格,對每一個人都

會進行身份識別,因此,這種可能性極小,但也不能排除存在。如果行為人僅僅

冒用其他人身份信息,而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行

為人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攜帶者,或者已經屬於確診、疑似人員,甚至造

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可能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

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法發〔2020〕7 號)

之規定,行為人則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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