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澤強、柳潔:提升監獄依法治疫能力,促進監獄治理現代化

【科研戰“疫”(六十七)】


編者按:郭澤強教授系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湖北衛生法學會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中心首席專家,主要研究領域是刑事法、犯罪學。柳潔系梧州學院講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是刑事法、犯罪學。抗擊疫情形勢下監獄治理現代化的對策建議值得重視,現予以刊載。


監獄是國家刑事司法活動中刑罰執行的主要場所,監獄防疫法治化對於提升監獄治理水平、保障服刑人權利以及維護社會穩定至關重要。2020年3月9日,因抗議意大利政府的防疫措施,意大利多所監獄發生暴動事件。暴動致使20名囚犯越獄,7名囚犯死亡。而對當前我國監獄治理來講,同樣需要深刻警示與反思依法治疫與監獄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面對當前監獄疫情形勢,如何做到疫情防治與依法行刑兩手抓兩手硬?我們建議,從分類治理、分期監督與全面保障三個層面,防行兼顧,以點帶面,形成依法治監長效機制,促進監獄治理的現代化。


一、防控結合,分類治理

在全國防疫工作之初,監獄因其特殊性,而未能受到廣泛關注。自山東任城監獄人員大範圍感染新冠病毒之後,各地監獄人員的感染事件相繼曝光,監獄防疫工作被列為難中之難、重中之重。監獄防疫工作主要難在:監獄服刑人員密度過大,多是幾人集中關押,而且吃飯活動、勞動改造、法治教育學習等等都聚集在一個空間內,一旦有人感染,將引發聚集性傳播,難以有效控制。

為此,疫情防控期間,建議在對監獄服刑人員應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進行區別類型,實施差別化防控:第一,對未有異常的服刑人員,集中關押,每日監測,夯實責任,確保不發生疫情;第二,對有異常的疑似服刑人員,迅速隔離,集中到定點監房隔離,精準排查和治療,同時對密切接觸者隔離觀察;第三,對確診的服刑人員,及時收治,定點隔離,同時迅速隔離密切接觸者,切斷傳染源、阻斷傳播途徑,阻止疫情蔓延;第四,對出院的服刑人員,暫時隔離關押,密切監測,防止疫情向外輸出;第五,對刑滿釋放的人員,應就地集中輸送到附近定點安置酒店,保障其正常生活,並定期回訪,進行幫扶。

此外,對於監獄工作人員,如獄長、幹警等也要全面排查,並根據情況精準防控。特別對於疫情之前有外出史和疫地滯留史等情況的工作人員,予以隔離監測,阻絕一切可能的傳染源。對於外來車輛和人員,為進一步規範監獄場所管理,切實築牢疫情防控屏障,有必要杜絕暫停罪犯親屬會見等活動,實行全封閉管理。待疫情緩解後,對所有進監人員、會見家屬實行逐人體溫檢測,外來車輛及物資嚴格消毒等措施,實現從源頭上阻絕“感染源”。疫情完全結束後,要及時恢復監獄正常管理活動,依法治監。


二、遠程助力,分期監督

疫情阻擊期間,監獄集中關注於疫情防治工作,往往會忽視依法行刑職責。實際上,越是艱難時期,越能體現依法治監能力。當前監獄在著重做好疫情防治工作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其刑罰執行職能,而應當“兩手抓兩手硬”。檢察機關是監獄的行刑監督機關,檢察監督有利於促進監獄依法行刑,維護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但是,受疫情影響,常用的“巡+駐”的檢察模式:巡迴檢察難以落實巡迴時間,無法保障實行;派駐檢察需要監督人員與被監督人員頻繁接觸,違反疫情防治規定,難以正常開展。從而導致監獄檢察難以發揮實效,監獄怠於刑罰執行。那麼,疫期如何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功能,推進監獄在防治疫情的基礎上,依法行刑呢?

我們以為,鑑於監獄警力有限,任務重責任大的現實,檢察監督應根據疫情以及監獄的防治管理情況,運用技術檢察手段,區分時期,“人檢”與“機檢”交互,靈活監督。具體而言:一方面,在疫情防治緊張時期,積極配合支持監獄的各項防治管理措施,通過網絡、視頻等“機檢”模式,依法對監獄正常的行刑活動予以監督。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治輕緩時期,為免外輸“傳染源”,保障疫情防治成效,檢察機關可採取巡迴檢察的“人檢”與技術檢察的“機檢”相結合的模式,根據監獄疫情防治情況,在技術檢察的日常,輔以巡迴檢察,督促監獄依法行刑。最後,在疫情完全結束後,恢復日常“人檢”模式的同時,檢察機關應積極推進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監控聯網建設,推進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臺建設等,打造“互聯網+檢察”長效機制,依靠科技促進刑罰執行監督手段多元化、靈活化,提高監督質量,保障監獄依法行刑。

此外,還必須注意的是,疫期檢察中,監獄內部要做好檢察協調工作,防止部分幹警出現不理解或牴觸檢察監督活動等消極心理,影響疫情防治。


三、內修外聯,全面保障

疫情如大考,山東任城監獄的爆發性疫情凸顯出了當前監獄管理中:組織機制不力、警力不足、協作不夠、物資保障缺乏等一系列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提升監獄防疫能力,保障監獄防疫成效,實現依法治監,有必要在內部加強組織機制建設和強化警力實效;外部建立聯動聯防機制的長效機制。具體而言:

第一,加強組織機制建設。一是完善責任機制,明確疫期監獄長和幹警等不同人員所承擔的職責,把疫情防治、監管安全、刑罰執行等捆綁在一起,簽訂書面職責分配和責任承擔的承諾,建立層層有責任、人人有擔當的責任制體系。二是細化排查機制,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監管安全等大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和防治服刑人員異常情況、及時隔離密切接觸人員,同時排除、杜絕因疫情引發其他隱患。三是加強監獄安全穩定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預防服刑人員思想行為異變的各項監獄安全規章制度。在防疫時期特別要及時向服刑人員通報疫情信息,引導服刑人員科學認識疫情,及時疏導情緒,避免恐慌引發監獄突發事件。四是健全應急處置機制。以此次疫情為鑑,針對今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危機、監管安全等危及監獄安全穩定的突發事件,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結合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專門演練,提升監獄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加強警力保障。面對當前疫情高發性傳染危險,幹警全部奮戰在防控一線,警力不足是全國性問題,抽調警力補充監獄力量,既不現實又可能產生外輸型“傳染源”。為此,必須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下,科學用警,強化實效,實現“1+1>2”,保障監獄防疫和監管等活動。一是黨員幹警率先垂範。監獄要動員發揮黨員幹警的先鋒模範作用,同時充分關心關愛一線警察及家屬,提升凝聚力。二是一肩雙挑擔重任。監獄幹警既是監獄警察也是“防疫工作者”,既承擔日常監管職責,又擔負防疫工作。三是輪崗執勤保健康。例如上海監獄,採取了調整值班備勤模式,實行監獄執勤上崗、監獄備勤觀察、居家備勤觀察,“三班制”模式,在保障幹警健康的同時,發揮了警力實效。四是技術手段補短板。對於警力確實十分緊缺的監獄,有必要輔以“機防”,在不重要的環節,以機器代替警察,科學治監。例如,新疆監獄已常態化使用無人機對周邊人員流動情況及監控薄弱環節等進行空中巡查。

第三,建立聯防聯控長效機制。主動加強與地方衛健委、疾控部門和專門醫院等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監獄疫情防控工作納入屬地防控工作體系,暢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發現確診和疑似病例,及時得到科學判斷和專業救治。並且,針對本次疫情,對上述聯防聯控機制總結貫徹,結合各監獄具體情況,形成長效機制,推進依法治監,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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