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茶葉發展也離不開法律——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引”制度

蔡京,歷史上著名的大奸臣,號稱“北宋六賊”之首,在整個宋朝的歷史上恐怕也只有秦檜比他名聲更差了。

蔡京上對宋徽宗極盡諂諛奉承,對下殘忍魚肉百姓,是直接導致了北方遊牧入侵和南方人民起義的罪魁禍首之一。有童謠曰:“打了桶(童貫),潑了菜(蔡京),便是人間好世界。”可見百姓對蔡京等人真可謂是恨之入骨。

古代茶葉發展也離不開法律——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引”制度

蔡京劇照

然而實際上,蔡京在歷史上也並非一無是處。除了較為人知的高超的書法水平外,蔡京在制度上也做出了許多重要的改革,其中尤以茶法改革影響最為深遠。本文便從宋代茶法演變的基本規律入手,進而重點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法改革。

一、我國古代茶業的發展與宋代政府的茶法改革

在探討蔡京茶法改革之前,我們首先來了解一下茶法制度的重要性。

我國的茶業在先秦時期便已初具規模。到了唐朝,隨著全國局勢的穩定和江南地區的不斷開發,我國茶業在南方以前所未有的勢頭髮展了起來。陸羽所著的《茶經》在我國茶葉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這本書詳實的記錄了唐朝全國各地的茶葉發展情況,不僅是一部我國茶葉的百科全書,而且在當時也

大幅度推動了我國茶業發展的科學化、規模化和商業化。

隨著茶業在國家經濟比重越來越高,唐朝政府也適時地對茶業進行管理制度上的調整。中唐年間,政府對茶業實現了“不稅到稅”,並開始像鹽、鐵等產業一樣實行專產專賣的壟斷制度,也就是所謂的“榷茶制”。自此以後,茶稅成為了僅次於鹽稅的歷代封建政府第二重要的商業稅。

古代茶葉發展也離不開法律——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引”制度

到了宋代,隨著國內政治局勢的變化,宋朝政府也隨之不斷地調整茶法,總體而言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1. 宋初至嘉佑三年的禁榷制

五代十國時期,除了戰亂不斷外,各個地方割據政權之間的商業競爭也出乎意料的十分激烈。當時,南方政權利用茶業優勢,向北方政權大量輸入茶葉,使得北方政權的鉅額銅幣流入南方,進而給北方經濟造成了極大的混亂。為此,北方政權紛紛發佈禁令,嚴格限制江南茶商入境,而繼承了後周版圖的北宋政權自然也不例外。

宋初的茶法大致分為兩部分,即榷內茶榷外茶。榷內茶是指政府在已控制的產茶地區設置榷場,並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對茶葉進行收購和售賣;而榷外茶則專門為境外茶商而設,由政府派遣人員進行談判和收購,以法令形式嚴禁中原商人私販南方茶葉。

總而言之,為了維護國家經濟的穩定,宋初政府對茶業實行了嚴格的禁榷制度。

古代茶葉發展也離不開法律——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引”制度

宋代的飲茶

2. 嘉佑四年至崇寧元年的通商法

隨著南方一統,絕大多數產茶地區已被北宋政府所控制,原有的榷茶制度已逐漸失去了意義。由於北方和西北戰事日漸吃緊,政府軍事開銷也不斷提高,

為了提高財政收入,在大臣薛向等人的建議下,北宋政府決定取消禁榷制度,改為實行“通商法”。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所謂通商法“園戶之種茶者,官收租錢;商賈之販茶者,官收徵算,而盡罷禁榷。”通商法將國家對茶業管理方式由壟斷轉變為徵稅,只要交納了“租錢”,茶園園戶和商人便可以自由買賣。儘管國家仍對銷售點和銷售渠道進行嚴格的審查,但開放民間茶葉貿易無疑還是極大地促進了茶業的發展。通商法實行後,除福建外“餘茶肆行天下矣。”

3. 崇寧元年至南宋末年的引榷制

崇寧時期的宋朝茶法變革便是由蔡京主持,本板塊將在下文進行重點敘述。

二、崇寧元年蔡京的第一次茶法改革

古代茶葉發展也離不開法律——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引”制度

宋徽宗

據前文所述,嘉佑改法後,通商法在北宋已經實行了40多年,雖然該法對北宋茶葉貿易發展起到了進步作用,但就如土地兼併問題一樣,政府對茶葉自由貿易持放任態度必然會導致兩個問題:茶價飛漲和國家茶稅收入下降。歐陽修曾明確指出通商法有“一利而五害”,雖然百姓沒有私販之罪後能夠擴大茶業貿易範圍,但茶業之利最終都集中在了少數豪強大商手中:茶園地主不斷兼併小戶茶農,而且任意抬高茶價,甚至採用賄賂官員等方式以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這就導致“茶農流亡而歲入不足”,給經濟和社會秩序帶來極大的混亂。

到了崇寧年間,通商法所帶來的問題已經嚴重到不容北宋政府所忽視了。據《宋史》記載,蔡京在對宋徽宗的一份奏摺中這樣寫道:“祖宗立禁榷法 ,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貫 ,而諸州商 稅七十五萬貫有奇, 食茶之算不在焉……嘉佑初遂罷禁榷, 行便商之法,客人園戶私相貿易, 公私不給, 利源寢銷, 歲入不過八十餘萬。”

茶業在不斷髮展,收入竟然只有北宋初年的1/4,國家財政在茶業稅收上的巨大虧空立刻引起了宋徽宗的注意,他當即命令蔡京整頓全國茶業,對通商法進行改革。

蔡京整頓茶法的第一項措施便是恢復禁榷法,重新實行官府壟斷收購的制度。據《宋史》記載,蔡京於全國各地主要產茶地區重新設立榷場,並從國庫中撥出300萬貫作為收購的本錢。為了保證實現國家對茶葉的專買專賣,禁止茶戶與商人直接進行貿易,政府還嚴格審查並登記了各地茶戶的身份,並制定連坐法:“諸園戶五家為保,內有私 相交易者 ,互相覺察 ,告賞如法 ,即知而不告 ,論如五保不利律加一等。”從而使得國家從源頭恢復了對茶業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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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畫作裡的蔡京

隨後蔡京便推出了“茶引”制度茶引便相當於茶葉販賣許可證,商人如果想販賣茶葉則必須到官方榷場購買茶引。茶引分為長引和短引兩種,長引是指在官方指定的長距離的某一地區進行定點銷售,並往往兼有向前線運輸糧食等任務;而短引則限制於榷場附近的縣城販賣,商人的茶稅由當地住賣處統一徵收。為了從宏觀上更好地管理茶引制度,蔡京還特別規定了各個產地的銷售範圍,如陝西地區的茶葉只能由四川提供,東南地區不得將茶業銷往陝西。

雖然重新實行了榷茶制度,但蔡京茶法較宋初有了明顯的改進:一是茶葉由原來的官府運輸改為了商人持證運輸,大大節約了官府人力財力成本;二是茶引制度的實行也保證了在國家壟斷茶業的前提下仍具有較大的市場活力,尤其是短引有助於小商小販的在農村的販賣,有利於促進城鄉之間的經濟交流。

三、政和二年蔡京的第二、三次茶法改革

隨著新茶法的不斷實行,茶引制度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越來越受到北宋政府的重視。為了進一步節約官府成本,早在崇寧四年(公元1105年),蔡京便實行第二次改革,北宋政府放棄了官府壟斷收購制度,允許持有茶引的商人與茶戶進行直接貿易,僅通過販賣茶引便實現了茶業的專賣;到了政和二年,蔡京三度對茶法實行重大改革,後世的史學家一般將政和二年茶法稱為合同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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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同場法,實質上仍是通過長短茶引管理榷茶,但對茶引制度本身進行了大量的改動:

1. 中央收回茶引的管理權

政府中央收回了茶引的製造和售賣權,並通過太府寺和都茶務兩個機構分別進行印製和出售。政府在印製和售賣茶引時備有合同底案,各州縣的茶務通過京師提供的合同底案進行驗核、徵稅和回收茶引(合同場法也因此而故名)。為了保障茶引能夠正常使用,北宋政府還嚴厲打擊私造茶引的行為。據《宋會要》記載:“應茶引輒造者, 依川錢引法,責錢三百貫 ,已成未行用,減等, 其賞如之 。”懲罰相當嚴厲。

2. 對茶戶進行置籍管理

據《宋會要》記載,政府再次明文規定:“仰赴所屬州縣, 投狀立茶戶,官為籍 記,非投狀充戶人,不得與客人買賣。…… 置籍園戶不得與無引人交易。”

除此以外,對於期限內未登記的茶戶,官府會取消其販賣茶葉的資格並視情況沒收其產地。當茶戶登記在案後,政府每年都要對產茶數進行登記,並對茶葉質量進行驗核。待通過官府的所有手續後,茶戶方能與持有茶引的上人進行交易,並且交易額和成交價必須在政府的限定範圍內。

3. 打擊私茶的各項措施

雖然規定商人買到茶引後不受官府節制,可以直接與茶戶進行交易。但為了防止出現私茶,政府也專門規定了攜帶茶葉所用的器具——籠篰。在商人從茶戶那裡買到茶葉後,必須用官方售賣的籠篰盛裝,然後到所屬州縣的茶務進行清點登記和封裝,封條上寫明日期、茶葉量及質量等重要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目的地後,當地茶務憑藉封條和合同底案進行驗核。封條不得損壞,否則杖刑一百起步,並且一定期限內取消售賣茶葉資格。

除了嚴格管理商人外,消費者購買茶葉時也必須對購茶數目進行“一單一填”,官府會派專人抽查檢驗商人交易記錄,並會根據記錄到消費者住處進行核驗,以此來防止商人造帳,出現“公茶私囤”的情況。

古代茶葉發展也離不開法律——聊聊“大奸臣”蔡京的“茶引”制度

宋代的路邊茶

四、總結

雖然蔡京本人臭名昭著,但蔡京茶法無疑是較為成功的國家茶業改革引榷茶制度實行以後,茶利由國家高度控制,茶葉市場得到了有效規範,而國家因茶利獲得的財政收入也顯著增加。

政和年間,國家茶業收入高達400餘萬,而且管理成本下降,在國家總收入中佔有極高的比重。此後,南宋政府與後來的封建王朝大多也沿用了引榷茶制。雖然引榷茶制本身也有一些問題,如徵稅繁多,重複買引以及官府操作空間過大等,但引榷茶制度總體上而言符合宋朝的經濟發展規律。目前,多數學者肯定了蔡京茶法,引榷茶制度對我國茶業發展具有歷史進步意義。


參考文獻:

1. 《宋史》

2. 《宋會要》

3. 張承忠《六十年來蔡京茶法改革研究述評》

4. 吳樹國《北宋蔡京茶法改革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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