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普法」利用信息網絡發表侮辱性言論被依法懲處

利用信息網絡發表侮辱性言論,

被依法懲處


【案例簡介】

2020年2月3日,黑龍江省寧安市公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新浪微博名為“夜郎198607”的寧安鎮居民轉發疫情新聞並發表辱罵性言論,累積閱讀量達3萬餘條。公安機關對此警情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經調查,確認發佈微博者為寧安鎮居民吳某,於當日許將犯罪嫌疑人吳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犯罪嫌疑人吳某因2003年犯詐騙罪,被寧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因而對國家和政府心存不滿,在新浪微博上發表3條辱罵國務院、鍾南山院士的不當言論,分別達到1073、519、29000次閱讀量,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吳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犯罪嫌疑人吳某已被依法處理。


「戰“疫”普法」利用信息網絡發表侮辱性言論被依法懲處


【案例分析】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案中吳某某利用信息網絡發表對國務院及鍾南山院士等知名專家的侮辱性言論,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依法予以懲處。


「戰“疫”普法」利用信息網絡發表侮辱性言論被依法懲處


【典型意義】

84歲的院士奮戰在抗擊疫情第一線,不分晝夜治病救人,團隊捐出物資......居然還會遭到如此辱罵。

疫情當前,案例中吳某的行為,讓人十分憤怒且無法理解。

當前正是萬眾一心、齊心抗疫的關鍵時刻,或許你不能衝在抗擊疫情的一線,但做好自己,不添堵添亂。對於發佈不當言論、編造、傳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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