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强化大气环境治理,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四川省强制性地方环境标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已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主要有三个特点

01

分区域从严确定排放限值

《标准》编制过程中,结合成都市锅炉保有状况、烟气治理水平及排放现状,从成都空气质量达标战略要求出发,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分别提出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严格控制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引导在用及新建锅炉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标准》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比,严于国家相关标准,与国内其它省市的地方标准相比,总体上严于天津、重庆相关标准。

02

因地制宜设置控制因子

《标准》新增“一氧化碳”控制指标,确保锅炉完全燃烧,以达到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增加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控制,与化石燃料相比,生物质燃料对二氧化碳和硫的减排效果明显,国家尚未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控制标准,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管控,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使得生物质燃料在真正意义上成为可以替代煤炭的清洁燃料。

03

分阶段实施污染物标准

《标准》将锅炉划分为在用锅炉和新建锅炉,分不同时段执行不同的标准限值。《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建锅炉一步到位执行新标准,在用锅炉给予一年时间改造,先执行“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标准》的实施,将为成都市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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