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脱贫攻坚摘帽成果,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责任,严明工作纪律,近日,柞水县出台《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聚焦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
《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含村“两委”班子成员)以及全县各级各部门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并明确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和“四个不摘”、政策落实和脱贫任务“清零”、巩固脱贫成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问题排查整改等方面出现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并细化了应该给予追责的33种情形。对各级督查检查、考核评估、巡视巡察发现反馈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属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办法》规定,县上将追责结果与全县所有包户帮扶任务的党员和干部的个人当年考核、党员民主评议等挂钩;省市管理的帮扶干部和省市驻镇单位的包户帮扶干部包户帮扶干部出现上述追责情形的,将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文件,函告所在单位及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具有组织人事管理职能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分类原则,根据出现问题的程度,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具体实施或移交有关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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