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 以案釋法之53 飛人邁克爾·喬丹的“喬丹”商標案

慈溪刑事律師陳亮: 世界籃球王子邁克爾·喬丹的四年官司,最後在最高法院得到支持,案件出現了大逆轉.此案的最終判決,彰顯了中國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及對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姓名權的保護和重視.


慈溪刑事律師 以案釋法之53 飛人邁克爾·喬丹的“喬丹”商標案


以案釋法之53 飛人邁克爾·喬丹的“喬丹”商標案

世界籃球王子邁克爾·喬丹的四年官司,最後在最高法院得到支持,案件出現了大逆轉.此案的最終判決,彰顯了中國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及對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姓名權的保護和重視.

一. 案件簡介

飛人邁克爾·喬丹這個名,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他退役後的1988年,著名的耐克公司專門為他做了一個牌子,叫“喬丹”牌.


2000年,福建晉江也成立了一個喬丹體育公司,並註冊了“喬丹”””QIAO DAN”的商標.


耐克公司、邁克爾·喬丹以姓名權被侵害為由,自2012年2月起,先後提起80餘起行政訴訟,但基本都是敗訴.

2015年4月,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公司的“喬丹”商標之爭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結果又被判決駁回上訴. 邁克爾·喬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於去年12月8日,對“喬丹”商標爭議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從最高法院的整個終審判決情況來看,可以說“喬丹”商標爭議案出現了大逆轉,邁克爾·喬丹的主要訴求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其中最關鍵的是,終審認定,喬丹體育公司的“喬丹”商標,侵犯了邁克爾·喬丹本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喬丹體育公司這個經營二十多年的“喬丹”商標被撤銷.

二. 該案件的標杆示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公開宣判,有著極為重要的標杆示範意義:

1. 喬丹商標案顯示了一些跨國公司在世界上增長最快的消費者市場所面臨的知識產權法律挑戰.儘管喬丹體育公司使用的喬丹商標,是否對邁克爾·喬丹構成姓名權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但該系列案件是在法學上具有邊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國內一些企業在品牌運營上存在的問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宣判喬丹商標案,體現了中國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及對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的姓名權的保護和重視。該案提供了一個展示中國司法體系積極形象的機會.相比於此案具體的審理過程,此次公開宣判更加值得社會關注。正如最高法院發佈聲明所稱:“公開審理此案,有利於進一步展示中國法院公開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3. 最高法院的公開宣判,也由此確認了名人姓名以及姓名中部分內容獲得姓名權保護的條件,尤其是“該特定名稱應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這一標準,為今後的司法實踐處理相關問題理清了思路.

三. 商品的真實性關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喬丹”商標案背後牽涉的關係,不僅僅外國名人在華姓名權的保護問題,還關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使用國外名人的姓名註冊商標,很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該自然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由此會誤導消費者的消費聯想,這種誤導,是法律所不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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