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農網還貸資金等四項電力類基金徵管方式的公告

關於調整農網還貸資金等四項電力類基金徵管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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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關於調整農網還貸資金等四項電力類基金徵管方式的公告

2020年第5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等相關規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我省確定調整農網還貸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徵管方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按照屬地原則,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所屬供電分公司,分別以市(州)供電分公司為主體,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所屬全資(控股)供電子公司,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含省屬電網企業)和自備電廠,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年度彙算清繳事宜由當期費款對應的稅務機關負責辦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3日


解讀


關於調整農網還貸資金等四項電力類基金徵管方式的公告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於調整農網還貸資金等四項電力類基金徵管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關於調整農網還貸資金等四項電力類基金徵管方式的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確保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徵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根據《財政部關於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和《財政部關於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稅〔202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徵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省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稅務機關按照屬地原則徵管農網還貸資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四項電力類基金,具體明確了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所屬供電分公司及全資(控股)供電子公司、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含省屬電網企業)和自備電廠涉及四項基金徵管的主管稅務機關。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4月1日起,繳費人向調整後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上述基金,年度彙算清繳事宜由當期費款對應的稅務機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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