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上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第一法院”)對一宗口罩詐騙案進行公開庭審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據悉,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以來,東莞第一法院共收到涉疫情案件6宗,已調解或審理4宗。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韓某在一微信群中發現被害人阿鈞(化名)在詢問是否有口罩銷售,韓某“歪心思”一動,在明知自己沒有口罩貨源的情況下,仍聯繫阿鈞聲稱自己有口罩銷售。為騙取阿鈞的信任,韓某還使用另一微信號偽裝為“正某藥店”繼續與阿鈞聯繫,並要求阿鈞支付口罩的一半貨款作為定金。
2月3日,阿鈞通過微信轉賬3150元到韓某的“正某藥店”微信號,韓某收到貨款後立即將阿鈞拉黑,並將詐騙款項揮霍。2月4日,公安機關抓獲了被告人韓某。
2020年3月13日,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韓某涉嫌詐騙罪向東莞第一法院提起公訴。
東莞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虛構有疫情防控用品銷售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3月18日,東莞第一法院對該案進行當庭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提醒
東莞第一法院刑庭審判員、該案的主審法官黃海文表示,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應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因此,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觸犯刑法規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請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時,應增強防範意識,注意甄別各類售賣信息的真實性,謹防上當受騙。
【記者】於羽佳
【通訊員】胡敏怡
【作者】 於羽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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