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行為人冒用其他人身份信息、證件出入隔離小區的,該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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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了防疫控制疫情需要,各小區都按照屬地街鎮人民政府防疫指揮部的要求實施封閉式管理,居住小區的業主或租客需到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憑身份證登記領取臨時出入證才可以進出小區,這個措施就是地方人民政府在發生疫情的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命令和決定。作為公民必須無條件接受和遵循,

如果發生有人出借自己的臨時出入證給別人使用,或者有人偽造冒用他人臨時出入證,

一經發現,只要出借或冒用的行為查證屬實,行為人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命令和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10日以下行政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出借臨時出入證給別人,這個人後來被確診是新冠肺炎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臨時出入證的人被確診新冠肺炎的,

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港夜空中的鷹


國家相關部門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非常嚴格,對每一個人都

會進行身份識別,因此,這種可能性極小,但也不能排除存在。如果行為人僅僅

冒用其他人身份信息,而沒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行

為人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攜帶者,或者已經屬於確診、疑似人員,甚至造

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可能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

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法發〔2020〕7 號)

之規定,行為人則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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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只要你的身體是健康的,只要你沒來自於疫情比較嚴重的地方。我想你就用你的個人信息,使用你的健康嘛,完全可以有事出去辦事。完全可以不受限制。所以說沒有必要用別人的信息,用別人的證件等等,這等於是在給自己製造麻煩。

通常使用別人的證件或是別人的信息,我想健康掃碼你也會過不去。所以我說冒名頂替的事情你就別做了,讓人家抓住很尷尬。況且說配合新型肺炎疫情應該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所以說千萬別幹傻事做錯事。還是好好的履行每一道程序分手,每一項新型肺炎疫情的管理措施才是最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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