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車攝像師撞上限高杆受傷,無償幫忙的司機該賠嗎?

受朋友請託無償幫忙開婚車,卻在途中發生事故,車上的攝像師撞上收費站的限高杆受傷,誰應該為此承擔責任?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案件,面對各方的理由,法院會支持誰呢?

站在車上的攝像師撞上限高杆受傷

不久前,張明因兒子結婚請嚴華幫忙開車,當車行駛至高速收費站時,從天窗將身體伸出車外的攝像師和收費站限高杆發生相撞受傷,送醫救治後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因就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攝像師金林於是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張明賠償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被告嚴華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庭上,被告張明辯稱,自己和原告金林系承包關係,在承包過程中發生事故,其出於人道主義可以賠償。被告嚴華則辯稱,其無償為張明開車,屬於義務幫工,不應承擔責任,即使確需賠償也應當由被告張明承擔賠償責任。且原告金林是專業的婚禮跟拍攝像師,其自身未盡到完全、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婚车摄像师撞上限高杆受伤,无偿帮忙的司机该赔吗?

法院認為駕駛者具有較大過錯

法院經審理查明,嚴華所駕駛車輛為張明所有,張明因其兒子結婚聘請金林為婚禮攝像,邀請嚴華無償為其開車,在婚禮當天搭乘原告進行攝像。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說明,嚴華具有在道路上行駛時未能關好車廂天窗並注意觀察前方路面狀況,致使車上站立人員撞擊路面限高杆的過錯;金林具有乘坐機動車時身體伸出車外的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金林具有駕駛機動車資質且作為有多年婚禮攝像經驗的攝像人員,其在行駛的車輛中從天窗將身體伸出車外攝像時,未能盡到謹慎義務,未能在車輛即將到達高速收費路口時及時回到車內,存在一定過錯;被告嚴華明知其駕駛車輛中承載有身體伸出車輛天窗外的攝像人員,其在駕駛時未盡到更加謹慎的注意義務,也未能舉證證明在車輛即將到達高速收費路口時提醒原告回到車內及關閉車輛天窗,具有較大過錯。

判決:司機責任由邀請幫忙者承擔

最終,常熟法院判決原告金林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嚴華承擔70%的責任。因被告嚴華為義務幫工,故其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張明承擔,又因被告嚴華在本案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故由其承擔連帶責任。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對於此案,本案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應予支持。(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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