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政府诚信等明确写入法条,上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上海正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今天上午,《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平竞争、政府诚信等均写入法条。

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诚信不可或缺

此次《条例(草案)》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记者注意到,在规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职责中,明确了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对推进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优化作了规定,鼓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制度创新,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对符合条件的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条例(草案)》第二章主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待遇;平等使用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注重扶持中小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入会权等权益依法进行保护,积极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营造宽严适度的监管环境,如大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规范涉企收费事项等。四是促使政府、事业单位守约践诺,治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条例(草案)》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诚信不可或缺。各级行政机关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了政策承诺、依法订立了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等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此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货物、工程、服务账款,或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条例(草案)》明确也予以明确这是“政府诚信”所不能容忍。立法草案提出,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营商环境,“优”无止境。为此,本市以“一网通办”为核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优质高效服务。《条例(草案)》第三章就提及,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建设,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构建覆盖本市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的总平台,让市场主体获得一网受理、只跑一次、一次办成的服务,并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个性化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上,通过推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告知承诺制、规范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事项、推行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等各种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等要求。

同时,要固化本市对标世行指标改革成果,如企业开办“一窗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综合性区域评估、完善不动产登记、提供人才服务、优化口岸通关机制、完善企业注销机制等。

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在规则平等、公平竞争方面,上海也拟以立法予以明确。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政府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同时,拟建立建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市场混乱、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上海还提出,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而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立法也提出,发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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