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政府誠信等明確寫入法條,上海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青年報·青春上海記者 劉昕璐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上海正瞄準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今天上午,《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公平競爭、政府誠信等均寫入法條。

優化營商環境,政府誠信不可或缺

此次《條例(草案)》結合本市實際,明確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記者注意到,在規定優化營商環境的政府職責中,明確了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同時,對推進長三角區域營商環境優化作了規定,鼓勵各級行政機關進行制度創新,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同時規定了創新容錯,對符合條件的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條例(草案)》第二章主要圍繞破解市場主體可能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方面的平等待遇;平等使用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注重扶持中小企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強化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營自主權、財產權、知識產權、自主入會權等權益依法進行保護,積極打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營造寬嚴適度的監管環境,如大力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規範涉企收費事項等。四是促使政府、事業單位守約踐諾,治理拖欠企業賬款問題。

《條例(草案)》明確,優化營商環境,政府誠信不可或缺。各級行政機關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了政策承諾、依法訂立了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職能調整、責任人更替等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此外,違反合同約定,拖欠貨物、工程、服務賬款,或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條例(草案)》明確也予以明確這是“政府誠信”所不能容忍。立法草案提出,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預防和糾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在優化政務服務方面,營商環境,“優”無止境。為此,本市以“一網通辦”為核心,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優質高效服務。《條例(草案)》第三章就提及,全面推進“一網通辦”建設,促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構建覆蓋本市全部政務服務事項的總平臺,讓市場主體獲得一網受理、只跑一次、一次辦成的服務,並通過企業專屬網頁獲得個性化服務,讓企業和群眾辦事“像網購一樣方便”。

在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便利化上,通過推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告知承諾制、規範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事項、推行電子證照和電子印章、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等各種便利化改革措施,落實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等要求。

同時,要固化本市對標世行指標改革成果,如企業開辦“一窗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改革、綜合性區域評估、完善不動產登記、提供人才服務、優化口岸通關機制、完善企業註銷機制等。

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在規則平等、公平競爭方面,上海也擬以立法予以明確。

《條例(草案)》提出,市、區政府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公共服務資源,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供應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

同時,擬建立建全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壟斷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及市場混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上海還提出,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而在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立法也提出,發揮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等機構在持股行權、糾紛調解、支持訴訟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青年報·青春上海記者 劉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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