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湖、包河、廬陽等5宗地暫定4月16日拍賣


  六、 其他

  1、出讓地塊具體規劃指標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正式文件為準,出讓地塊具體情況詳見出讓文件(以上地塊參考價不含契稅、印花稅)。土地準確面積以測繪部門實測為準,該地塊具體出讓信息以出讓文件為準。

  2、競買人在辦理競買登記手續時,須書面提交已認真查閱該地塊相關資料,對地塊現狀(含地上、地面、地下現狀,以及地塊周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配套現狀,以及經批准保留建築物的規劃要求與成本情況)已充分了解,且願意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現狀接收土地,簽訂《宗地移交確認書》,且不以對地塊現狀有異議為由對成交結果及所簽署的相關文件提出抗辯的承諾。

  3、高新區GX202002號地塊競得人須按照規劃設計條件要求,規劃建設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0平方米的酒店,並全部自持,整體運營,不得分割銷售。自持年限8年(房屋自持的起始時間為不動產登記之日),自持房屋及其所屬地塊不得轉讓,並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合作開發。自持房屋的位置、分攤佔地的界線、用途和計容建築面積,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高新區管委會在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明確。自持房屋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可登記在土地使用權人或其全資子公司或對其100%控股的母公司名下。

  競得人須在土地成交後3個月內在合肥高新區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完成工商註冊登記,並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予以明確。否則,視為違約,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競得人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8個月內開工建設,涉及有高層(18層以上)建築的,可自開工之日起1年半內竣工。在開工建設後2年半內竣工(主體建築結構封頂)。如未按期開工或竣工(結構封頂),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按合政〔2014〕31號文件要求,進行認定並處置。

  競得人須在簽訂出讓合同後30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價款。

  4、濱湖科學城BK202002號競得人須在土地成交後7日內,與濱湖科學城管委會簽訂引入全國或區域性金融後臺項目(含省級分支機構)入駐本地塊的協議。濱湖科學城管委會須在協議簽訂後2日內函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如因競得人原因未能按時簽訂協議,取消競得資格,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此款,由濱湖科學城管委會負責監督落實。

  (注:協議樣本須作為出讓文件的附件)

  競得人須嚴格按照規劃條件和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要求進行建設,項目建成後,房屋全部自持,不得分割轉讓及出售。

  競得人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8個月內開工建設,在開工建設後2年半內竣工(主體建築結構封頂)。如未按期開工或竣工(結構封頂),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按合政〔2014〕31號文件要求,進行認定並處置。

  5、濱湖科學城BK202003號競得人須嚴格按照規劃條件和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要求進行建設,項目建成後,僅限於停車使用,不得進行其它商業開發。地下空間須全部自持,整體運營,自不動產登記之日起15年內不得分割和轉讓。

  自持房屋的位置、分攤佔地的界線、用途和計容建築面積,須嚴格執行市土委會2016年第七次主任(擴大)會議紀要的規定。即: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地方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在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明確。自持房屋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時,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可登記在土地使用權人或其全資子公司或對其100%控股的母公司名下。

  競得人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8個月內開工建設,並在開工建設後1年內竣工(主體建築結構封頂)。

  6、包河區BH202002號地塊如競得人在競買申請書中對開發建設主體有明確意見的,應由競得人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地塊所在地政府或管委會三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予以明確。

  競得人須嚴格執行《市規委會2017年第五次主任會會議紀要》要求,就“加強對上市地塊周邊情況調研,若因日照原因,導致地塊容積率受損,結果由競得人承擔”作出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

  競得人須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8個月內開工建設,並在開工建設後1年半內竣工(主體建築結構封頂)。

  7、廬陽區LY202001號地塊競得人須按規劃設計條件和批准的規劃方案要求,同步修建一座12班幼兒園和一座24班小學。

  競得人須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8個月內開工建設,並在開工建設後2年內竣工(結構封頂)。若未按期開工或竣工(結構封頂),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按合政〔2014〕31號文件要求,進行認定並處置。

  8、濱湖科學城BK202002號、濱湖科學城BK202003號、包河區BH202002號、廬陽區LY202001號宗地競得人可在簽訂出讓合同後30日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價款,也可分期付款。如分期付款,競得人須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30日內付至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3個月內付清餘款。競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讓金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9、競得人須在土地成交後10個工作日內,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出讓合同的同時,競得人須向地塊所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書面承諾(承諾將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諾內容為:願意認真履行法定義務和合同約定義務,在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無條件接受出讓人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予以失信懲戒)。逾期未簽訂合同或未同時提交書面承諾的,終止供地,競買保證金不予返還。

  10、競得人同步修建配套建設項目,應由競得人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地塊所在地政府或管委會三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明確:①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單獨用地的,要在規劃設計方案中明確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和具體要求;規劃設計條件不要求單獨用地的,要在規劃設計方案中明確建築面積和具體要求。②同步修建的配套建設項目,建成並經竣工驗收合格後,要無償移交地塊所在地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不動產產權須直接登記至地塊所在地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指定單位,涉及的所有稅費由競得人負責繳納。

  11、競得人須按照規劃要求在出讓土地範圍內提供開放式道路

  12、競得人須無償實施並管護地塊所在城市道路路段綠線內的綠化

  13、競得人須嚴格執行《市規委會2017年第五次主任會會議紀要》要求,就“加強對上市地塊周邊情況調研,若因日照原因,導致地塊容積率受損,結果由競得人承擔”作出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附件。

  14、競得人須按《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辦〔2014〕12號)第一款規定按時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書面報告開工和竣工(結構封頂)相關事項,並在《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公示牌》中載明開工、竣工(結構封頂)時間。否則,自合政辦〔2014〕12號規定的應報告時間之日起1年內,競得人及其控股股東、其控股的公司不得參與合肥市範圍內其它地塊的競買。

  15、競得人應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3個工作日內,按《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辦秘〔2018〕17號)要求,持批准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用地紅線圖,向供電部門申請編制供電電源方案。在實施建設項目規劃建設和運營改造等時,須嚴格執行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合肥市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規定,以及地塊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的綠色建築等級以及技術指標要求。此款由地塊所在地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競得人須按照《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6〕37號)和規劃方案要求配建規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競得人須按照《關於加強新建民用建築設計方案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規〔2014〕129號文件要求,滿足建築設計方案節能審查要求。

  16、競得人須採取“成交樓面地價+綜合造價(含合理利潤)”的方式,對商品住宅銷售價格進行備案。備案的商品住宅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區域內同品質、同類型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最高限價。具體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並監督落實。競得人須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辦〔2016〕43號),項目內所建居住房屋辦理預售時,不得拒絕公積金貸款購房。

  17、高新區GX202002號、濱湖科學城BK202002號、濱湖科學城BK202003號、包河區BH202002號、廬陽區LY202001號地塊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向競得人辦理土地現狀移交手續。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本公告保留解釋權,以上事項如有變更,一律以合肥市土地市場網發佈的通知或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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