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怎麼執行?湖南省高院發佈13條指南

  法制週報·新湖南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孫林發

  3月17日,湖南高院通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下文稱《意見》)出臺的相關情況。

  2019年5月1日,全省基層法院全面施行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在解決行政訴訟“主客場”難題,統一行政案件裁判尺度,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集中管轄改革只針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不涉及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與執行,也不涉及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執行。而目前,我省每年有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9000件左右,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的有大約6000件;生效行政裁判執行案件也有500件左右。這些案件能否得到依法、及時的審查和執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此外,各級法院負責非訴行政案件審查和執行的機構和模式不一致,對生效行政裁判執行案件的管轄、申請上級法院監督的處理等問題也產生了分歧,需要儘快進行統一和規範。

  據悉,《意見》共13條,首先明確了不同案件的執行管轄法院。《意見》第1-3條規定,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執行不實行集中管轄,由提出執行申請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駁回對行政行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保留效力,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該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的,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調解書確定了行政機關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該義務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另外,明確了上下級法院執行工作分工。根據《意見》第4、5條規定,涉及徵收拆遷的強制執行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如果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提級執行,也可以決定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或指令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執行。

  明確了非集中管轄法院的協助配合職責。《意見》第2、6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的,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轄法院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受理執行案件的集中管轄法院可以將凍結、查封、扣押、劃撥等事項委託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受託法院應當執行,並將執行結果函告委託法院。

  《意見》也給出了行政案件執行裁定的監督處理方式。《意見》第8、9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執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請監督的,如該裁定系對相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或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負責審查處理;如該裁定系執行過程中採取的具體執行行為,由執行法院或其上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進行審查。案件執行完畢後,執行依據確有錯誤被依法撤銷,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迴轉的,由原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移送原負責執行的相關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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