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稅收籌劃——經典案例分析

生產企業稅收籌劃——經典案例分析

生產製造型企業,勞動力密集,用工成本高,用工糾紛多。節稅專家幫企業節稅80%以上!

案例背景:

企業A,主要進行設備生產業務,一年收入數千萬元,實際利潤在一千萬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業A的財務團隊,碰到了很多財稅難題,主要的難題有:

1、大量的原材料採購過程中,有些小的配件企業屬於作坊式不願意提供任何發票,導致進項發票不夠,增值稅稅負變高,同時企業利潤虛高;

2、由於上面的供應端發票問題,企業A同樣為了減輕自身稅負,而促使業務團隊和財務團隊儘量不向其終端用戶開發票。但是,在營改增和金稅三期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客戶迫使企業不得不開發票,從而導致企業賬面收入和利潤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實際利潤水平;

3、企業A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本身也不具備任何科技屬性,沒有可以使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千多萬的真實利潤,只能依靠買發票的方式進行衝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來用於特殊目的的現金,越來越難以通過銀行備用金模式實現;

在營改增、金稅三期等稅務趨嚴的大背景下,企業A的財務團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故希望在尋求到一個合理解決方案的同時,能實現合法合規。

風險和責任

1、企業A,存在隱瞞收入的偷漏稅行為,存在罰金,滯納金等責任;

2、企業A,存在買賣發票等虛開發票相關行為,有罰金,滯納金,甚至刑事責任;

3、企業A的財務和管理人員,存在財稅管理不善的相關連帶責任;

解決方案

企業A選擇“稅務籌劃”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產品,來解決稅負高問題。具體的操作模式如下:

1、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採購平臺):
企業A,安排人在稅收窪地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採購平臺。以往,企業A直接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現在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採購平臺)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再提價賣給企業A,如此可實現將利潤截留在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內,由個人獨資來納稅,以實現整體的稅負的降低。


2、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銷售平臺):
企業A,安排人在稅收優惠地區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銷售平臺。以往,企業A直接跟經銷商發生業務往來,現在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銷售平臺)跟經銷商發生業務往來,企業A以接近成本價賣給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銷售平臺),銷售平臺將價格提高到市場價後賣給經銷商,如此,同樣可實現將利潤留存到銷售平臺內,由銷售平臺來納稅,以達到整體最低稅負。
3、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
企業A,安排人在地方稅收優惠地區設立一個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配套,比如企業A需要的設計、市場拓展、市場調研、系統開發等專業服務。這裡,可以理解為,企業A將這部分配套服務外包給了這些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企業A簽訂外包服務並開票給企業A,這樣企業A收到正規發票,可以用於抵消企業所得稅,而企業A將資金轉移打了個人獨資企業,最終個人獨資企業納稅後,資金最終到個人手裡。

對於企業A而言,其實只是做了重新架構,將採購或者銷售、配套服務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極低的成本,解決大量的企業稅務問題。

風控重點

1、企業A和小企業之間,資金流、服務流、合同流、發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商業模式變更後,相關交易證據的準備和收集,杜絕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

舉一反三

既然服務後端可以通過這種多個總服務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稅負,那麼銷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個銷售總代理的方式呢?如果服務業可以通過這個模式解決供給端發票問題,那麼貿易業和生產型企業,是不是也可以通過類似的模式來解決類似的問題呢?如果貿易業和生產型企業也適用,那麼需要在日常經營中注意的財稅管理問題又是哪些呢?希望以上三個問題,能給大家帶來更多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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