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學新《證券法》(三)

我國從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證券法》,本週開始,中央廣播電視總檯經濟之聲《

財富雅談》欄目邀請上交所投教專員為大家解讀新《證券法》有關內容。

財富雅談

新《證券法》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做了哪些精簡優化?

上交所投教專員

新《證券法》同樣按照註冊制的理念和要求,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做了大幅精簡優化,《國辦通知》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進一步做了明確。

一是取消了對發行人淨資產、累計債券餘額、債券利率水平的硬性限制。不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以及“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的硬性規定,轉為要求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國辦通知》進一步做出了銜接規定,要求發行人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二是募集資金投向和變更用途更為靈活寬鬆。不再將“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作為發行條件,在《國辦通知》中轉為鼓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募集資金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所列資金用途使用,經債券持有人會議做出決議方可改變資金用途,但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三是簡化了公開發行註冊申請文件,取消了“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兩項申請文件。

四是放寬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限制。對於發行人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不再將其作為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限制條件。

五是法定上市條件。新《證券法》刪除了“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五千萬元”等法定上市條件,改為由證券交易所做出規定,並明確了上市條件應當具備的要素。

财富雅谈 | 一起来学新《证券法》(三)

上交所投教網站

上交所投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