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縣加強中風險、高風險地區來(返)林人員管控

林甸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第22號公告

(2020年3月18日)

  為落實落靠分區分級分類精準管控措施要求,切實加強國外、省外和省內中風險、高風險地區來(返)林人員管控,更加嚴格落實 “外防輸入”措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外、省外和省內中風險、高風險地區來(返)林人員本人及所屬家庭和單位,必須提前主動向所在地村屯、分場、居委會如實報告出發地、來(返)林日期等相關信息。縣境流動防疫檢查站、入城防疫檢查站、客運站以及住宅小區出入口,必須加強對進入人員的檢查,發現國外、省外和省內中風險、高風險地區來(返)林人員時,第一時間分別進行報告並通知屬地單位接回,由屬地單位落實相關管控措施。縣境流動防疫檢查站向所在鄉鎮報告,入城防疫檢查站、客運站向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住宅小區出入口向所在社區報告。

  二、全縣各級網格、各巡邏隊必須嚴格開展循環式、地毯式、拉網式、自下而上的排查和巡邏工作,發現國外、省外和省內中風險、高風險地區來(返)林人員時,第一時間向所在鄉鎮場、社區進行報告。

  三、廣大人民群眾對發現的國外、省外和省內中風險、高風險地區來(返)林人員,請及時向所在鄉鎮場、社區進行舉報。舉報信息查證屬實的,將給予500元獎勵。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情形的,獎勵首位舉報人。

  四、各鄉鎮場、各社區必須堅持日報告、零報告制度,每日16時前向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本轄區內國外、省外和省內中風險、高風險地區來(返)林人員情況。

  五、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一律倒查責任。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由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作出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由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作出相應處理,並追究相關領導、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相關規定如有與本公告相沖突的內容,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解除之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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