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四大風險防範建議

古人云,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如今,不妨再補充一句:以法為鏡,可以消隱患。職業經理人作為企業的舵手,培養法律意識、學習法律知識,目的就是未雨綢繆,從而有備無患,長風破浪!

資金問題是很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所面對的最重要、最困難的問題之一,同時也是最容易帶來風險的問題。一個優秀的職業經理人,必須能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融資等問題。從法律角度講,為了避免觸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條紅線,職業經理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圍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進行全面自我核查,檢視自身是否已涉嫌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這四個特徵非常明顯,以此為標準與自身行為進行比照,即可知道自身是否涉嫌犯罪。正常的融資行為通常不會有“非法性”、“利誘性”這兩個特徵,但是可能存在“公開性”和“社會性”的特徵。現實中有些企業出於企業經營需要,可能會向較多主體進行借款,如果這些主體是特定對象,則屬於正當的民間借貸,無需擔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有些企業在不知不覺中走得太遠,步入了雷區——其借款對象的範圍不斷擴大化,逐漸成為了不特定主體,這時候離犯罪就已經很近了,應當立即懸崖勒馬。

2.若公司從事P2P模式或類似融資業務,公司自身最好不要建立資金池,而應將資金交由第三方託管。

網貸行業根據用戶資金的流動方式分為2種,資金池模式和託管模式。在資金池模式下,P2P公司的平臺就像池子一樣,投資人的資金全部彙集於這個池子,P2P公司也從這個池子中取出資金繼續從事金融業務。因為有不少平臺是自融或者採取拆舊補新的方式,當流出的資金大於流入的資金時,平臺就支撐不下去了,從而發生風險。2015年2月10日,民生銀行正式上線了“網絡交易平臺資金託管系統”,這也是為P2P平臺搭建的首個銀行資金託管平臺。在第三方託管模式下,投資人的錢存儲於第三方賬戶上,P2P公司對其沒有控制權,不能像資金池模式下擅自挪用投資人的錢。因此,採用第三方託管方式,可以降低資金風險,同時即便真的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由於資金受第三方而非P2P公司控制,也是認定相關人員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一個因素。

3.不要參與單位有關非法集資的決策,不要從中領取利潤分成等形式的報酬。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都是單位犯罪,在單位犯罪中除了單位自身,只有直接責任人才承擔刑事責任。職業經理人如果在工作過程當中如果發現相關人員有非法集資的決策或行為等,應當及時提出反對觀點,不要參與相關決策,也不要從非法吸收的資金中領取提成等報酬,如此被認定為直接責任人的概率較小。

4.如果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儘快向投資人清退資金。如果相關行為已涉嫌犯罪,也並非完全束手無策,此時應當盡最大努力清退投資人資金,一方面可以降低損害,如果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即便不能脫罪,也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在一定程度上獲得較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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