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維護自身的權益,會受到訴訟時效的制約。關於訴訟時效的介紹,網上也已經很多,民眾對於訴訟時效的認知也趨於普遍化。
但是,你知道仲裁時效麼?
換句話說,在仲裁打官司,是不是需要遵守訴訟時效呢?如果是,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有沒有不一樣的地方?
《民法總則》第198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除民法總則外,對仲裁時效有所規定的,僅見於我國《仲裁法》第74條。該條的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一模一樣。
這也就是說,仲裁時效,是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處理的。不過問題在於,法院受理的案件和仲裁受理的案件可並不一樣,某些案件是沒有仲裁時效的限制的。
仲裁時效的一般規定
在2017年10月民法總則施行之後,仲裁時效的期間為三年。也就是說,請求仲裁機構維護自己權益的時間,是三年。
但是這三年,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呢?
法律規定的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我們簡單舉個例子說明。
律師王某和張某各自駕駛汽車前往法院,王某趕時間,超車過程中剮蹭了張某的汽車。張某修理後,花費2000元。
張某如果想要起訴王某,訴訟時效就是從知道汽車被王某剮蹭的次日起開始,三年之內都可以起訴。
假如,張某一週後才知道是王某剮蹭的,或者一週之後才知道車子被剮蹭了,那麼訴訟時效就是從一週後開始計算。
區別在於,仲裁一般都是有簽署仲裁協議的,也就是雙方一般都有合同。那麼,合同裡對於雙方的義務約定的都應當是比較清晰明確的。所以,當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是比較容易知道權利被侵害、以及侵害權利的人的。
所以,仲裁時效通常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要早。
沒有仲裁時效的案件類型
當然,並非是所有案件都要受到仲裁時效的約束。
在法理上,僅有債權請求權需要受到仲裁時效的約束,對於物權請求權則不受約束。
晦澀難懂的法理,咱們用故事闡述它。
紅葉公司賣給了綠葉公司一批貨物,但是綠葉公司沒有付款。此時距離約定的付款時間已經過去了三年零一個月。
如果,紅葉公司到仲裁,請求綠葉公司向自己支付貨款,對不起,過了仲裁時效,仲裁是不會支持的。
如果紅葉公司請求綠葉公司返還這批貨物,這樣的案件就沒有仲裁時效。三年,四年,十年,只要證據夠充分,都可以勝訴,不受仲裁時效的約束。
返還原物,這就是物權請求權,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類似的還有,買賣房屋中的要求賣方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租賃中的要求租客返還家用電器等等。
總結一下,凡是要求對方給錢的,幾乎都有三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凡是要求對方給物品或者辦理手續的,大多都沒有仲裁時效的限制。
特殊的仲裁時效
之所以特殊,是因為或者少於三年,或者長於三年。
尚未失效的《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訴訟時效僅為一年!
至於一些環境保護、船舶油汙損害、國際貨物買賣等,跟咱們普通百姓關係也不大,咱就略過了。
值得注意的是,身體傷害的,屬於民事侵權,一般不會有仲裁協議;出售商品未聲明的,面向的是不特定消費者,多半沒有仲裁協議;寄存財物的,一般都是商場櫃檯,也不會有仲裁協議。所以這三種情形,一般不會在仲裁中出現。
拒付租金,這倒有可能。如果房子出租,對方不給錢,而又有仲裁條款的,還是儘量早的去申請仲裁吧!
過了仲裁時效的後果
咱們,用故事代替吧!
劉某借給趙某10萬元錢,借款合同約定了仲裁協議,約定2016年底還錢。後來直到2020年,趙某都不還錢。
劉某到仲裁起訴了趙某。別人告訴劉某,已經過了仲裁時效,贏不了的。
可是,開庭審理時候,
趙某並未提出超過了仲裁時效,只是假稱錢已經還掉了。最終,仲裁庭支持了劉某的請求。
但是如果,劉某是到2050年才去仲裁起訴趙某,那麼趙某不管提不提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仲裁庭都不會再支持了。
原因是什麼呢?
仲裁時效是一種抗辯手段,對方不行使這種權利的話,等同於放棄。仲裁機構是不能主動適用時效的。
所以,並非是過了仲裁時效,就打不贏官司了!只要對方不提,就沒有任何問題。
除非是過了20年不起訴,那就是過了法律保護的最長時間,法律就不支持了。
最後,總結一下:仲裁時效一般是三年,要租金的一年(有爭議);過了三年期限的,可以繼續起訴,對方不提,就沒有問題;要返還財產的,沒有時間限制;但是過了20年的,那就真的要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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