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878期:員工在企業規定的“適應期”內工作,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李某於2018年3月14日到A公司上班,當月17日發生交通事故。A公司認為李某未過公司規定的七天適應期,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為此,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申訴,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經過審理,作出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仲裁裁決。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法院會支持A公司的訴訟請求嗎?

以案釋法

本案的焦點是A公司與李某是否存勞動關係。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本案中,李某於2018年3月14日到A公司應徵,並於當天上班至2018年3月16日,次日上午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李某於2018年3月14日即與A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對於A公司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律師提示

勞動法領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勞動關係,只有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才需受勞動法律的規範,才會適用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就談不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談不上勞動法律的適用,因此確定勞動關係何時成立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至關重要。

我國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換言之,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且無論勞動者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將受到同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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