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全文公佈 徵求意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www.spcsc.sh.cn)、“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25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三)傳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0年3月19日

關於《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本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部署,對標世行指標和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連續實施三輪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積極構建優化營商環境的常態長效機制。作為世行營商評價樣本城市,上海連續兩年助力我國大幅提升排名。為全面貫徹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努力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上海要瞄準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目標,為本市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制定《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是很有必要的。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七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總則(第一章)

  明確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規定了優化營商環境的政府職責,明確了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推進長三角區域營商環境優化作了規定;鼓勵各級行政機關進行制度創新,同時規定了創新容錯。

  (二)關於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第二章)

  一是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二是強化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三是營造寬嚴適度的監管環境;四是促使政府、事業單位守約踐諾,治理拖欠企業賬款問題。

  (三)關於優化政務服務(第三章)

  一是全面推進“一網通辦”建設;二是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便利化;三是固化本市對標世行指標改革成果。

  (四)關於完善公共服務(第四章)

  一是建立企業服務體系;二是強化網上服務平臺建設;三是為企業提供多樣化優質服務。

  (五)關於監管執法(第五章)

  一是推動創新分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監管方式;二是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三是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六)關於完善法治保障體系(第六章)

  一是增強規範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規範性;二是對文件內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確保各項措施不違法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三是規定司法保護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四是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集中的執行合同、辦理破產、投訴舉報機制等進行了規定;五是明確了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機制。

  此外,《條例(草案)》還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行政責任。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1.對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2.對優化政務服務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3.對完善公共服務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4.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原則和要求)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一網通辦”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最佳實踐,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範、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統籌本行政區域企業服務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本市經濟信息化、商務、政務服務、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識產權等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制度創新)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並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虹橋商務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長三角營商環境優化)

  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營商環境建設為重點,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七條(創新容錯)

  各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營商環境評價結果運用)

  各區、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市場環境

  第九條(市場準入)

  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本市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本市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擴大開放)

  對標國際高標準的投資貿易規則,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按照國家部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擴大對外開放。

  鼓勵各類外資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鼓勵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航運、貿易和科創中心建設密切相關的國際組織落戶本市,支持創設與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國際組織。

  第十一條(權益保護)

  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對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規則平等)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及本市支持發展的政策,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本市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

  第十三條(公平競爭)

  建立健全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壟斷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及市場混淆、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四條(中小企業扶持)

  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並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中小投資者保護)

  加大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

  發揮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等機構在持股行權、糾紛調解、支持訴訟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六條(“證照分離”改革)

  本市將涉企經營審批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

  支持“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探索,將一個行業准入涉及的多個審批事項、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第十七條(涉企收費事項規範)

  依法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市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制定上述清單,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不得執行。

  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具體規範和辦事指南由相關市級主管部門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商會)

  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組織制定和實施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第十九條(政府誠信)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清理拖欠)

  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帳款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理順知識產權綜合管理和執法體制,加強跨區域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

  依法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探索開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的侵權預警、法律服務和司法救濟。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服務等機構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章政務服務

  第二十二條(“一網通辦”)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市政務服務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全部納入“一網通辦”平臺辦理。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獲得一網受理、只跑一次、一次辦成的政務服務,並可以通過企業專屬網頁獲得個性化、精準化、主動化、智能化的政務服務。

  各區、各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應當保持標準一致。

  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相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已在線收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十三條(窗口服務)

  本市政務服務大廳推行綜合窗口服務,實行綜合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

  服務窗口應當加強標準化管理,推進規範化建設,健全一次告知、首問負責、收件憑證、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服務窗口應當按照政府效能建設管理辦法,綜合運用效能評估、監督檢查、效能問責等手段,提高服務質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不予收件。發現窗口不予收件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核實監督。

  第二十四條(行政許可)

  本市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制度。市審批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

  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國家和本市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實施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實施。

  各相關部門應當將本年度行政許可辦理、費用收取、監督檢查等工作情況,向同級審批改革部門報告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五條(告知承諾)

  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外,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由審批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六條(告知與反饋)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同時將需要申請許可的企業信息告知相關主管部門。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企業申請及時辦理涉企許可事項,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審批中介服務)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由市審批改革部門向社會公佈。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審批和管理部門不得為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各區、各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證明事項規範)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政府網站上公佈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等內容。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有關部門應當完成清單更新。

  各區、各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複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要求,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等工作,進一步減證便民。

  第二十九條(“好差評”制度)

  本市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好差評”制度覆蓋本市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被評價對象、服務渠道。評價和回覆應當公開,評價對應到辦事人、辦理事項、承辦人。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差評整改工作機制和申訴複核機制。對實名差評事項,業務辦理單位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聯繫核實。對於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事項,立即整改;對於情況複雜、一時難以解決的事項,限期整改。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實名差評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回訪。

  第三十條(企業開辦)

  本市推行企業開辦全流程“一表申請、一窗領取”。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開辦“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申辦營業執照、印章、發票、基本社會保險等業務。一表申請事項的辦理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辦結。

  企業可以在政務服務大廳開辦企業綜合窗口一次領取從事一般性經營活動所需的證照、印章和發票。

  企業設立試行名稱告知承諾制和企業住所自主申報制,推廣實施開辦企業全程電子化。

  第三十一條(電子證照)

  本市按照電子證照相關管理辦法,根據“標準統一、集約建設、互認互通、應用導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原則,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應用機制。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可以通過市電子證照庫出示業務辦理所需要的電子證照,受理單位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證照。

  第三十二條(電子印章)

  本市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社區事務受理等領域的應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

  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印章系統,各部門已經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與該系統進行對接,並實現互認互通。

  企業電子印章與企業電子營業執照同步免費發放。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刻制實體印章。

  第三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監管制度。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並公佈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並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等部門實行差異化的審批、監督和管理。

  依託“一網通辦”總門戶,建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各審批階段“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完成、一次發證”,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審查中心,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會審、聯合監督檢查和綜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模式。

  第三十四條(區域評估)

  本市在產業基地和產業社區等區域實施綜合性區域評估。各區域管理主體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交通影響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雷擊風險評估等區域評估,區域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納入相關部門管理依據。

  市場主體在已經完成綜合性區域評估的產業基地和產業社區建設工程項目的,一般不再單獨開展上述評估評審。

  第三十五條(不動產登記)

  本市企業新建社會投資低風險產業類項目的竣工驗收與不動產登記合併辦理,竣工驗收後一次性獲得驗收合格相關證書和不動產權證電子證書,並可以當場獲得紙質權證。

  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企業間不動產轉移登記,實行一窗辦理、當場繳稅、當場發證、一次完成。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與公用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加強協作,逐步實現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

  推廣在商業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等便利化改革。任何人有查詢需要的,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的相關規定,按照地址查詢非住宅類不動產權利人信息等登記信息和地籍圖信息。

  第三十六條(人才服務)

  本市依託市、區兩級人才服務中心,提供人才引進、落戶、交流、評價、教育諮詢等便利化專業服務。

  本市為外籍高層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學習生活提供便利,通過“外國人工作、居留單一窗口”辦理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辦結。

  第三十七條(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本市通過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貿易許可和原產地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並推廣貿易融資、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地方特色應用。

  各收費主體應當在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開收費標準,實現口岸相關市場收費“一站式”查詢和辦理。本市口岸、交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管理。

  本市依託中國(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動與其他經濟體的申報接口對接,促進信息互聯互通,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第三十八條(口岸通關)

  本市提升跨境貿易全流程便利化水平,支持企業運用各類口岸通關便利化模式,壓縮貨物口岸監管和港航物流作業時間,實現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和支付信息可查詢,便利企業開展各環節作業。

  本市推動優化口岸監管,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放行後查驗、先放行後繳稅、先放行後改單等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納稅服務)

  本市構建面向納稅人和繳費人的統一稅費申報平臺,推動相關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稅務部門應當壓減納稅次數和繳納稅費時間,提升電子稅務局和智慧辦稅服務場所的服務能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積極開展宣傳輔導,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第四十條(住所變更)

  企業可以在本市自主選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並依法登記為住所。企業違反約定變更住所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各區、各部門應當對企業跨區域變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設置障礙。

  對區級層面難以協調解決的企業跨區域遷移事項,由市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並推動落實。

  第四十一條(企業註銷)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本市企業註銷“一窗通”網上服務平臺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

  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業、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企業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告,公告時限為20日。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為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章公共服務

  第四十二條(企業服務體系)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組織開展全市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依託上海市企業服務雲,提供覆蓋企業全生命週期的普惠制服務,實現涉企政策統一發布、專業服務機構集中入駐、企業訴求集中受理。

  市、區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受理企業各類訴求,完善訴求快速處理反饋機制,一般問題5個工作日辦結,疑難問題15個工作日辦結,無法辦理的應當說明情況。

  各區應當建立網格化企業服務模式,在鄉(鎮)、街道、園區及商務樓宇等設立企業服務專員,為協調解決企業訴求提供服務。

  第四十三條(惠企政策“一窗通辦”)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建立本市財政資金類惠企政策統一申報系統,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在線檢索、訂閱、匹配、申報服務。

  各區應當設立財政資金類等惠企政策服務窗口,有條件的區可以設立惠企政策綜合服務窗口。

  第四十四條(政企溝通)

  本市設立優化營商環境諮詢委員會,收集、反映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訴求,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精準施策。

  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政企溝通機制,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傾聽和響應市場主體的合理訴求。

  第四十五條(公用事業服務)

  本市鼓勵電力、供排水、燃氣、網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網上辦理業務,在“一網通辦”總門戶開設服務專窗,優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服務的標準化,確保接入標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並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一站式服務。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收費項目明碼標價,並按照規定履行成本信息報送和公開義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同步申請多種市政接入的,規劃、綠化、路政、交通等政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普惠金融)

  本市積極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及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推動銀企融資對接,實行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緩解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鼓勵為誠信納稅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支持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全生命週期綜合金融服務。

  第四十七條(園區服務)

  本市扶持產業園區建設。園區管理運營單位通過推薦函等方式為園區企業辦事提供證明、保證等服務的,相關政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管理運營單位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第四十八條(創新創業服務)

  本市支持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

  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過建設專業團隊、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四十九條(投資促進服務)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推進市級投資促進平臺建設,建立重大產業項目聯繫制度,制定發佈上海市產業地圖,推進建設重點項目信息庫和載體資源庫,推動項目與產業地圖精準匹配。

  市商務部門應當推動完善海外招商促進網絡。

  第五十條(公共法律服務)

  本市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以公共法律服務中心、“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為載體,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

  鼓勵律師創新法律服務模式,通過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幫助中小企業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及時高效地解決各類糾紛。

  持續優化公證服務,實現簡易公證事項和公證信息查詢的“自助辦、網上辦、一次辦”。

  鼓勵鑑定機構優化鑑定流程,提高鑑定效率。與委託人有約定時限的,在約定的時限內完成鑑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但重大複雜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監管執法

  第五十一條(監管事項目錄清單)

  市審批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處理方式等。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二條(分類監管)

  本市基於監管對象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高低等,對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管理。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結果建立相應的激勵、預警、懲戒等機制。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

  實施分類監管的部門和履行相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制定分類監管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三條(信用管理)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用信息,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對守信主體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同時嚴格規範聯合懲戒名單認定,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於符合條件的修復申請,失信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書面反饋意見,由其將該信息從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界面刪除。各部門應當同步刪除相關網站上的公示信息。

  本市結合行業特點,明確政府採購領域重大違法記錄中較大數額罰款認定標準,完善政府採購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十四條(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本市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第五十五條(“互聯網+監管”)

  本市依託“互聯網+監管”系統,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分類監管、信用監管、聯合執法等提供支撐。

  第五十六條(“雙隨機、一公開”)

  除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開展行政檢查。

  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應當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

  第五十七條(包容審慎監管)

  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八條(行政強制)

  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探索建立行政強制免予實施清單。

  第五十九條(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科學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調整情況和執法實踐,及時制定、修訂、廢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規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六十條(輕微違法行為免罰)

  本市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制度,明確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情形,並依法依規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規範普遍停產停業措施)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

  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行政機關一般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條(涉企政策的制定和公佈)

  本市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公報、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政務新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佈。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錄入本市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數據庫。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公佈時,應當同步進行政策解讀。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英文譯本和摘要。

  第六十三條(公平競爭審查)

  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鼓勵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定機關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競爭審查投訴舉報的受理回應機制,及時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對適用例外規定製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報送備案。

  第六十四條(文書送達)

  本市推行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先行確認及責任承諾制。企業在本市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註冊業務或者申報年報時,經市場監管部門告知企業先行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以及承諾相關責任等事項後,企業可以自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線填報本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對填報地址真實性以及及時有效接受本市各級法院和行政機關法律文書負責。

  第六十五條(司法保護)

  本市支持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本市推動建立執行聯動機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本市政府各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應當圍繞強化執行難源頭治理制度建設,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與協作,不斷提高本市執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十六條(多元化糾紛解決)

  本市積極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充分發揮市、區兩級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功能,支持金融等專業領域建立糾紛解決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支持本市仲裁和調解機構加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合力營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國際營商環境。

  第六十七條(執行合同)

  本市推進市場交易規則、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和糾紛解決體系完善,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及企業家自主合規經營,保護誠信守約,制裁違約失信,在全社會大力弘揚和保護契約精神。

  積極推動相關部門與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詢有關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市場主體的身份信息、財產權利、市場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對涉案不動產、特殊動產、設備、銀行存款、車輛、股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實施網絡查控和依法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相關部門應當完善對從事司法委託質量鑑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業務的行業管理制度,督促相關司法委託鑑定機構壓縮鑑定時限、提高鑑定質量,積極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

  推進相關部門與人民法院加強協同聯動,將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懲戒名單,擴大失信懲戒的範圍和力度,強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打擊力度,推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十八條(辦理破產)

  本市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破產製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提高辦理破產效率。

  各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溝通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問題。

  支持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交流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九條(投訴舉報機制)

  本市建立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上海市企業服務雲、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及“一網通辦”平臺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各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反饋渠道,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響應和處置,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說明情況。

  第七十條(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

  本市建立由機關單位、專業院校、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的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暢通政策和制度的設計、執行、反饋溝通渠道,重點疏通協調營商環境建設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頸和體制機制問題,為各區、各部門提供依法推進營商環境建設的智力支持。

  第七十一條(法治宣傳)

  本市探索創建適合市場主體的法治宣傳新模式,採取以案釋法、場景互動等方式提升法治宣傳效能。

  本市遵循“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原則,探索將優化營商環境法治宣傳工作納入普法責任制考核。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法律指引)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行政責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反“一網通辦”工作要求,限定市場主體辦理渠道的;

  (二)對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實名差評事項,拒不整改的;

  (三)對企業變更住所地違法設置障礙的;

  (四)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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