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線下課堂變成“網課” 法律風險面面觀

 隨著各類“網課”的開啟,各種問題接踵而至,培訓機構因為疫情防控無法線下培訓,並以不可抗力為由改為線上授課,是否可行?上課過程中發現對線上課程不滿意,能否要求退課退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全國各類學校延期開學對學校師生、課外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在線教育企業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線下基本全面停課,導致不少線下培訓機構轉為線上課程方式繼續教學以減少損失。

  線下遇冷,線上火熱,在線培訓機構及在線平臺迎來新的發展機遇。線上線下教育培訓機構在面對機遇與挑戰時,如何依法有效應對?教育消費者如何有效維護自身權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蒙瑞、劉茜倩針對線上課堂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相關法律解讀和法律風險提示。

  

  線下課堂轉線上應雙方

  協商一致

  記者:培訓機構對線下停課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蒙瑞:此次線下停課是因突發事件引發的強制要求,是培訓機構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導致的,培訓機構並不存在主觀過錯。因此,培訓機構因系不可抗力造成的線下停課而免除違約責任。

  

  記者:培訓機構因為疫情防控無法線下培訓,而直接單方以不可抗力為由變更合同履行方式,改為線上授課,這樣可以嗎?

  蒙瑞:不能。根據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合同變更應當經過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線下機構不得單方決定以線上授課方式代替線下培訓。

  

  記者:培訓機構直接建立微信群或直播群開始授課,學員未明示同意而繼續上課,是否屬於雙方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

  蒙瑞:若學員未明示同意而繼續在線上上課,且在長時間的線上上課過程中,雙方未就線下授課轉為線上授課發生爭議,我們認為一般可視為學員對此變更默示同意;若學員在線上授課時對課程質量、授課方式等與培訓機構發生爭議,我們認為此事不宜視為學員對變更默示同意。

  

  記者:在學員不同意線上授課的情況下,培訓機構強制將線下課程變為線上課程,學員能否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退課退費?

  劉茜倩:學員不同意變更合同內容而培訓機構強行變更時,學員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要求培訓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當線下培訓機構提出線上授課而學員不同意時,學員能否以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應當根據培訓班的性質判斷。對於寒假班,為了特定目的進行短期培訓的,該培訓具有時間段的特定性,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學員可以要求解約並退還相關費用;對於長期的培訓合同,如果時間段不具有特定性,可以通過延期開班、延長培訓期限等實現培訓目的的,應當謹慎判斷學員要求解決的合理性;對於培訓期間與疫情發生期間有部分重合的,待疫情過去後,若學員就疫情發生期間的課程要求不再履行、培訓機構退還相關費用的,一般應予支持。

  

  線上課程不滿意解除合同

  有條件

  記者:上課過程中發現對線上課程不滿意,此時能否要求退課或培訓機構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退課退費?

  劉茜倩:若僅剛開始短時間上課,比如一兩節課,往往教育培訓合同中都有“試聽課”的約定,試聽若不滿意可以退課,因變更為線上授課實際應屬對合同履行方式的根本變更,則效力可以參考教育培訓合同中“試聽課”的相關約定;若開課時間已經超過“試聽課”的時長或課時,培訓質量不達標或明顯下降、不符合雙方約定時,應根據合同約定及合同法規定判斷培訓機構是否構成履行違約並要求培訓機構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應當注意此時是否構成合同法第94條關於“合同解除”規定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課程質量是培訓機構履約中的重要義務和核心內容,但並非存在質量瑕疵時,學員即可要求解除合同,只有當違約程度達到“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違約時,學員才可主張解除合同。

  

  記者:學員在教育培訓中發現線上課程漲價、老師變化、課程無法達到培訓預期效果、質量明顯下降等情況,此時能否主張培訓機構承擔違約責任?

  劉茜倩:線上培訓機構因線下培訓暫停,學員開始考慮選擇線上課程替代,線上培訓機構以此進入“黃金時期”,但開課出現亂象:對原有課程突發性漲價;為了滿足學員增多的要求,增加開設課程及班級,而實際上受網絡、地域等限制,能實現在線教學的老師數量有限,出現了以初級班老師授高級班課程、以非專業老師授專業課等現象,降低了課程質量;部分在線約課老師因可選擇範圍更廣,導致出現部分網約課平臺無老師可約、一個老師同時進行多個平臺網約課上課、課時費低的老師開設課時費高的課程等情況。

  線下培訓機構因缺乏線上授課經驗,老師匆忙備課、準備不足;設備不全,老師往往在家中通過直播等平臺開課,因大量學員同時上線,存在網絡帶寬不足導致卡頓的情況,學員學習效果不佳;樂器、舞蹈、體育等難以通過線上授課達到線下課程的授課效果,樂器改為線上授課,因線上平臺音頻效果問題,出現高音不準、低音不清的情況,舞蹈要求學員在家中通過視頻學習,難以保障安全問題,舞蹈動作錯誤亦無法及時糾正等。

  當遇到上述情況時,通常法院會認為,可根據合同約定確定培訓機構是否構成履行違約。對於確屬履行違約的,培訓機構應當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風險提示:

  對於線下停課對教育培訓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時,一般應當爭取友好協商解決,另外要做好應對、準備工作,避免潛在的糾紛風險。對此,法官建議:

  1.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範。教育培訓合同、相關法律法規是處理糾紛的基本依據,儘早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範,有利於及早判斷法律風險,並確定具體應對方案。

  2.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溝通協商。線下停課導致教育培訓合同履行上的困難,培訓機構應及時通知學員。如主張不可抗力尋求救濟,應及時向對方提供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明;如主張情勢變更尋求變更、解除合同,應及時與對方協商。

  3.採取適當減損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培訓機構應積極與學員協商,通過課程延期、線上授課、另行選擇老師等變通方式履行合同,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防範自身違約責任的擴大。

  4.合法、合規、合理開設線上課程,保證教學質量。取得“線上”培訓相關資質;線下課程轉線上授課前與學員協商,不得強制線上授課;保證教學質量,防範違約風險;合理應對學員的解除合同、退課退費要求。

  5.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據。首先,主張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對其受到不可抗力的具體影響承擔舉證責任,為證明線下停課是政策原因,可保留當地政府發佈的嚴禁線下開課文件。其次,若學員主張課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學員可對存在質量問題的線上課程進行視頻錄像,並留存合同雙方就合同繼續履行、解除等進行協商的微信記錄等。

  6.關注政策形勢,及時利用政策消減損失及法律風險。培訓機構可根據現有政策,儘可能穩定資金。相關政策如:央行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北京市允許延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政策,將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3月底;與員工協商緩發工資,並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於線下停課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支付報酬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7. 注意對他人肖像權、隱私、個人信息及著作權的保護。首先,保護學員的肖像權、隱私、個人信息,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其次,保護自身及他人著作權。培訓機構應保證課程內容不侵害第三方著作權。最後,作為課程內容的開發、製作者,培訓機構應與課程直播平臺約定課程內容的知識產權歸屬,未經許可不得使用。

  8.不得進行違規操作,防範法律風險。培訓機構不應在防疫期間進行虛假宣傳、超前超限超綱在線教學、製造焦慮、進行應試導向培訓等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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