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無證駕駛,第三者商業險拒賠,起訴保險公司能獲得賠償嗎?

歷下名士


依我之見一一對於“交通肇事中無證駕駛”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的“商業保險”公司依法依理是可以不予賠償的。

為什麼”交強險”因機動車無證駕駛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必須賠付,而機動車商業險依法依理可以不賠呢?

我們知道我國的機動車”交強險”與”商業險”之區別就在於”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機動車主購買的針對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損失,以及重大損害要求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保賠額度內強制賠付的國家保險制度及險種,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要不是機動車投保人和第三者”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投保的保險公司都必須對該機動車對第三人造成的意外或過失傷害承擔”交強險”的賠付責任。就如本案例所述無論是投保的機動車主駕駛車輛,還是無證的本案交通肇事者,一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投保的”交強險”公司都依法在其所投”交強險”的份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再在機動車主所投第三者商業險的比例份額內賠付。

那麼,本案例中的”肇事者系無證駕駛”,商業保險公司為什麼可以不賠嗎?

依我之見一一本案例中的商業保險公司對於”無證駕駛”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損害依法是沒有賠付的法律責任的。因為商業保險的合同條款明文規定的該商業保險的”投保人”是該機動車主,針對的是符合投保條件的丶”有合法駕駛證照的機動車主”的投保人因駕駛該投保車輛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的才會給予賠償,而非其他人的違法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行為。

而根據商業保險合同條款,依法依理”交通肇事無證駕駛致人損害”而非投保的機動車車主駕駛該機動車,商業保險公司怎麼可能對於非投保之人(無證駕駛人)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給予賠償呢?

簡而言之,商業險保險公司只會針對交了保費有證照的車主的駕駛損害行為進行賠付,而對於與商業保險公司無絲毫關係的“無證駕駛者”的行為損害依法依理是不應賠付。


唐先明75443043


可能會拒賠!但是不能拒賠交強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好,問題來了,無證駕駛明顯違法,但是違法就意味著會拒賠嗎。

商業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無證駕駛在正常情況下是會被拒賠的!可為什麼要說“可能?”

在商業三者險的條款中,往往有保險公司的免責約定,這點很重要!其中一個約定就是必須是合法的駕駛人。

什麼是合法的?當然就是取得駕駛證的了。

保險公司一般都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那麼我們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自身的賠償責任,同時也為了確保第三人能夠獲得有效救濟。

保險目的就是保證受害人尤其是無辜受傷害的第三者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濟和賠償,但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卻約定無證駕駛拒賠,此免責條款將肇事者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強加給了應受救濟的第三者,與第三者責任險的初衷相違背,也與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相違背。

所以,是否拒賠,確實應該值得商榷!

當然,保險公司拒賠三者商業險也是按照《保險法》的條款來做依據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是不是這個問題很矛盾?

但最終的判決還要看法官的認定了!

說實話:很多起保險公司被判敗訴其實並不是保險公司理虧,而是法官偏向社會穩定!呵呵!


鵝叫十八


完全可以,而且對方保險公司一定會賠付,這叫代位賠償,在對方車輛司機酒駕,毒駕,無證都可以先申請對方保險公司帶為賠償,其後保險公司在和車主申請賠償,那就和我們沒關係了,我們可以正常得到理賠。


娜娜養車


你本人沒駕駛證開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可能不賠錢,但是強制險會賠,只能你本人無能力賠償受害者,然後受害者去法院起訴,駕駛員,車主,保險公司,這樣保險公司多多少少要陪。


自然81868036


一句話,保險公司只承擔交強險部分。


土匪律師


法律上規定,無證或酒駕不賠


手機用戶61931315258


一般情況下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拒賠的,這是寫入合同條款樂的,你可以先在交警隊查閱對方保險條款,如果條款約定了無證駕駛拒賠的話那麼你就只能找肇事人賠償,建議馬上起訴,然後申請訴中保全對方財產。拿到勝訴判決後申請執行。


用戶6800453201112


隨著拒賠事件的不斷髮生,是時候整頓保險行業啦!他們許多與擔資擔保公司一樣,屬於非法融資


13333887118


起訴不了的 別說他沒有駕駛證 就是有駕駛證涉毒涉酒 涉醉~保險公司都是拒賠滴


文勇846


是車輛買第三者保,不是駕駛員買第三者保,只要這輛車出事保險公司理賠車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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