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說案|長租公寓、開發商請注意:“不可抗力”不是“尚方寶劍”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停工停產,導致出現了各種糾紛。此時,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浮出水面,成為糾紛一方主張免除責任的理由。

目前,大量此類案件已經湧入法院。

2月15日,寧波市網約車司機陳虎(化名)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起訴了一家車輛租賃公司。雙方去年11月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陳虎向公司期限1年的網約車,每月租金3000元。

陳虎起訴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其無法正常運營,該情形構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租賃合同,退還押金9400元。

而汽車租賃公司希望繼續履行合同,表示若能在2月20日正常復工,願意減免10天租金;若未能在2月20日復工,願意與原告再協商租金減免事宜。

陳虎最終接受了被告的方案,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由雙方共同承擔租金損失。

同一天,孫浩(化名)也起訴了王林(化名),孫浩是一間公寓的房主,2018年11月,他把房子出租給王林,後者作為“二房東”經營長租公寓。雙方約定房屋租賃期限為5年,每月租金2750元。

庭審時,王林稱,由於受疫情影響,自己出於社會責任,已取消所有春節訂單並全額退款,2月2日,這套房所在的小區採取全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因此,案涉房屋實際上已無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與孫浩解除合同。

孫浩則稱,他於2月5日聯繫王林,主動表示願減免半個月房租,後期租金減免情況視疫情發展再作協商,因為雙方合同長達5年,新冠肺炎疫情不可能對合同今後的繼續履行產生影響,但王林堅持解除合同,為此,他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判定被告解除合同系違約行為,並支付1萬元違約金。

經過調解,雙方於當天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解約,王林支付2750元違約金,且不要求孫浩退還尚未到期的租金。

這兩起案件表明,在大量糾紛面前,法院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並非必然導致合同的免責和解除。

審理這兩起案件的海曙區法院就認為,疫情結束後,上述兩份租賃合同均可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實現,因此承租人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是否構成合同解除免責事由,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等相關。

開發商是“不可抗力”大戶

事實上,歷史大數據顯示,“不可抗力”並不是一個免除責任的好藉口。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科學計量與評價中心團隊基於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對“不可抗力”相關的司法案例進行數據統計分析,檢索到了82597起案件。

其中案由為合同糾紛的司法案例數量最多,為71277件,佔全部“不可抗力”相關司法案例數量的86%。

21说案|长租公寓、开发商请注意:“不可抗力”不是“尚方宝剑”

(涉及“不可抗力”司法案例案由統計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法治科學計量與評價中心)

繼續細分發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司法案例數量最多,為47997件,佔全部涉及“不可抗力”司法案例數量的58%。其次為買賣合同糾紛,為5810件,佔全部涉及“不可抗力”司法案例數量的7%。第三為租賃合同糾紛,為5328件,佔全部涉及“不可抗力”司法案例數量的6%。

報告還發現,涉及“不可抗力”相關的司法案例案件量最多的當事人中,前20名全部為房地產公司。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檢索相關案例發現,這些房地產公司有的是因為逾期交房被購房人起訴,有的是因為辦理房產證逾期被起訴,遭到起訴後,紛紛以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為理由進行抗辯,但卻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一起案件中,重慶中華置業有限公司被購房人起訴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

中華置業公司提出,樓盤開發過程中遭遇了“不可抗力”:樓盤周邊的市政道路沒有完全完工,造成樓盤的配套管網建設無法進行;附近的地鐵站建設規劃調整,導致樓盤相關地塊樓棟、地下停車庫、景觀綠化的土建及設備安裝工期受到影響。

但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中華置業公司提出的延期交房理由不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無權以此為由遲延交房。

這次疫情中,房地產開發商仍有可能“踩雷”,風險來自施工方的傳導,因為疫情可能對施工進度帶來影響。對此,江蘇省和浙江省已率先下發文件,規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的,可以合理順延工期。

有律師建議,目前多數施工企業暫時不會與發包人進行結算,為了有效應對將來可能產生的結算糾紛,建議施工企業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包括:有關停復工、採購、運輸、勞動者到崗、政府管制措施等相關的證據文件,保存好發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發送的文件,及時做好相關文件的回覆工作。

“非典”也不能讓違約方完全免責

事實上,即使像“非典”這樣與新冠肺炎疫情類似的傳染病,也不能作為“不可抗力”自然免除責任。

大連鵬程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簡稱鵬程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有限公司(簡稱正典公司)整整打了10年的官司。從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一路打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10份判決和裁定。

雙方的糾紛與“非典”有關。2002年10月,正典公司租下鵬程公司的酒店,租期5年,年租金中有80萬元現金,包括先支付50萬元,半年後支付30萬元。

正典公司隨後在這裡開了一家蛇餐廳,然而遭遇了“非典”,大連市在2003年5月13日下發《關於嚴格控制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和馴養繁殖活動的緊急通知》。正典公司只好將蛇餐廳停業,並撤出酒店。此時,正典公司還有30萬元租金沒有支付給鵬程公司。

正典公司起訴鵬程公司,是為了要回租房保證金10萬元等。而鵬程公司一方面登報出售酒店,一方面不認可正典公司解除租賃協議,反訴要求正典公司支付剩餘的30萬元租金,並支付50萬元違約金。

經過曠日持久的訴訟,2011年法院作出判決,要求鵬程公司返還正典公司10萬元保證金。判決作出後,遼寧省檢察院提出了抗訴,認為法院判決沒有考慮到“非典”是不可抗力,導致雙方被不公平對待。

原來,“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曾發佈《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完全免除了正典公司的責任,未能考慮合同解除後導致房屋空置給鵬程公司造成的損失,未能顧及鵬程公司利益,有失公平。“非典”系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單獨一方,故由此導致的合同無法履行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合同雙方分擔。

然而,這種“不可抗力”的看法,卻被正典公司和鵬程公司雙方所拒絕。

鵬程公司認為,正典公司停業不是不可抗力,理由是正典公司除了經營野生動物外,還有其它菜種,與“非典”沒有直接關係。因此,鵬程公司仍堅持正典公司違約,要求支付違約金。

而正典公司作為原判決的獲益方,也不認為自己遭遇了“不可抗力”,且稱雙方當事人對本案不屬於不可抗力沒有爭議,抗訴理由違反了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

在遼寧省高院2014年作出的最終判決中,依然不認為“非典”構成了“不可抗力”。判決書寫道,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只是對正典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鵬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因此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最終,法院既判決了鵬程公司返還正典公司保證金,又判決了正典公司支付鵬程公司違約金。

不過,法院認為,正典公司在本案中的違約行為,畢竟與“非典”疫情的發生所導致的部分經營活動不能完全正常進行有一定的關係,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故違約金的數額應適當減少給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為15萬元為宜。

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新冠肺炎疫情其實和“非典”一樣,雖然不會被輕易認定為“不可抗力”,但又確實造成了重要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有些處於履行期間的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很明確,企業在疫情期間也已復工營業,但因疫情顯著改變市場供需關係而導致門庭冷落鞍馬稀的零客源現象。若要求承租企業按約定支付租金,雖無履行不能的法律和事實障礙,無法適用不可抗力免責制度,但會出現嚴重不公平結果。此時裁判者應依據公平原則與運用情勢變更法理,適度酌減租金,以求實質持久的交易公平。

跨國糾紛該如何處理

還有一類糾紛,容易出現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問題,即國際商事合同。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龔柏華介紹,在現有的國際商事合同模版中,大多數合同採用簡式列舉的不可抗力條款模版。有些國際商事合同模版如國際工程承包合同FIDIC合同模版中,未明確將“傳染病”列入合同的特殊風險或不可抗力事件條款。

這類不可抗力條款沒有列舉到“傳染病”情況,可能會為事後是否能將新冠肺炎疫情之類的傳染病視為不可抗力帶來爭議。

相關糾紛已經出現。今年1月,某南亞地區的國際工程項目的中國承包商向外國業主發出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的通知函,提出承包商大多數項目管理人員和工人均住在位於疫情中心的湖北省境內,受交通管制的影響無法按期在春節後返回項目現場,承包商無法在節後按期復工,且由於疫情是承包商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屬於不可抗力,要求依據FIDIC合同索賠工期延長和因此發生的額外費用。

外國業主隨後回覆稱,承包商引用的“傳染病”與位於中國境外的工程項目沒有直接關聯。傳染病沒有列入FIDIC合同的特殊風險。外國業主認為承包商發出的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的通知缺乏理由,不能免除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剩餘工程項目的義務。

承包商又回覆稱,雖然專用合同條件第20.4款(業主風險)沒有將“傳染病”列入業主承擔的特殊風險之中,但新冠肺炎疫情符合第20.4款約定的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控制的情形,應屬特殊風險事件。

龔柏華認為,儘管我國立法和司法部門已表態新冠肺炎疫情可以適用《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但這不等於說,國際商事合同當事方就當然能夠主張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或延遲合同履行義務,這還要看具體案例的因果關係。

從事跨國業務的公司還需注意,儘管世界各國媒體對新冠肺炎在中國爆發、蔓延的情況有大量報道,世人大致可以悉知新冠肺炎情況,但是,如果要將新冠肺炎作為具體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相關當事方還是需請有關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在我國,對外經貿活動的不可抗力證明通常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但這類證明書是否能被境外法院或仲裁機構採納還要看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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